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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是源自选能以司职的需求,而这制度亦因应时代的转化以及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就基本来说,选举制度的主体是选民和被选者,而客体是当选者的才能。我国现代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主体是合资格的国民,而客体是人大代表的才能。虽然选民和当选者是从属关系,选民是主而当选者是仆,可是往往由于授与当选者的职能影响力过大,因此错误的选择而投票与不适当的人大代表所带来的灾害是极巨大的。
《宪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订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而在《宪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划分的行政区域中,乡、民族乡、镇是被列为最低层的行政区域,所以乡镇人大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最基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是最基层的权力机关。乡镇人大会直接面对基层的百姓,有法律上的职能,不但需要决议当地事务,而且亦是百姓与上层人民代表大会的桥梁。
乡镇人大会的组成人员是乡镇人大代表,他们是按照《宪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乡、民族乡、镇的选民直接选举出来。我国乡镇人大选举是属于民主选举,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创立开始萌芽,到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成立后才确定,再经历社会的变迁,到1979年因应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于同年7月通过了新的选举法后,经历了4次修改(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一次补充(1983年)才发展到今天的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选民期望从乡镇人大代表这些侯选者中得到利益,这些选民才有动力去投票。乡镇人大代表一方面作为选民的信托人,法律规定他们要对选民负上责任和受选民蓝管,所以当他们代表选民行使法例付与他们的权力时,他们自然会顾及选民(个人或众人)的利益,但《宪法》亦规范了他们其它的职责和行事准规,所以当他们履行任何乡镇人大代表的职责时,他们亦须顾及法律的规定。
我国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经济改革,经济突飞猛进,现在我国的外汇储备是全球之冠,经济成果惊人。因应现况,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应恰当地选出合适的代表,一方面以能满足选民的期望,而另一方面亦能捍卫《宪法》所列的一切。
现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邓小平曾比喻建设社会主义制度有如摸着石头过河,没有一条明确的方法,而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是艰难的,现在我国国内仍是矛盾比较多,并且亦受到外国虎视眈眈地压迫和挑衅,我们应该有所警党。正如我国国歌的歌词,我们应不断地起来!前进!
我国的社会主义不断地受到国内种种问题的冲击,亦受到国外势力的挑战。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关连着中国的社会主义的国策。虽然从技术理论而言,只要定下准则,便可设计出良好的选举制度。但目前的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仍有一些缺点,还有一些准则未明确或含糊不清,例如:选举乡镇人大代表的方法、选民的权力、选举的组织、乡镇人民代表的名额、城镇和农村之间的乡镇人大代表的代表比例、选区的划分、选民的登记、候选人的提名、选举的过程、有效的选举、乡镇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保护弱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等,但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仍有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和受制于一些原则和条件。要当这些不稳定的因素移去和某些原则问题和条件解决后,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才可相应地改善。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乡镇人大代表扎根于基层,由基层的选民直接选举出来,他们一方面服务人民,另一方面按照整体的国策执行职务时往往可能要作出某些抉择而牺牲部份选民的利益。若然选民以其期望的利益而去投票及监督其所选出的乡镇人大代表,这些乡镇人大代表往往要承受巨大的选民压力,而背弃了远大的目标和国家所订的各项国策,所以教育选民遵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也是重要的。
乡镇人大代表的职责非一般人仕所能胜任,但现时的法律没有规范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任职条件。理论上,被认为是"牛鬼蛇神"的人亦有机会当选乡镇人大代表,成为乡镇的当权者、决策者。若然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不能确保选出合适的代表,那便需要有一些相配合的机制以平衡乡镇人大代表的权力。在这种可能性下,我们只有一方面无奈地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中设置所谓“适合”的"内部关卡",以筛除不合适的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而另一方面设置重复权力的"外围关卡"辅助或指导乡镇人大代表处理职责、防止坏份子利用乡镇人大代表会作乱、并减轻乡镇人大代表执行职责时犯错的杀伤力,和减少乡镇人大代表执行职责时的犯错率,因以上所列而无奈地削减乡镇人大代表的原有权力。
正因为"内部关卡"和"外围关卡"各有缺点,不但不应鼓吹使用,而且更不应该同时强用剂量,以避免产生反效果。在理论上,应有一个调整机制,用以监督和平衡这两个特别措施,并互相制衡,最后以完全废除此两个关卡为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