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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一体化和世界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规模和经营的范围越来越大,企业之间的联系也日趋紧密。2009年,据上海产权市场的交易信息显示,上海市场上以上下游生产要素优化整合为目的的纵向合并交易同比增长了228.32%;有利于行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横向合并同比增长了93.58%。由此可见,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纵向合并的数量正在迅猛增长。因此,笔者认为,研究厂商的纵向合并--纵向一体化行为,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特别的,在现实中,很多时候,处在纵向关系上的企业,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实现纵向一体化时,上下游厂商常常会采取签订纵向约束的合同来达到降低交易的成本、保证供应和价格的稳定的目的。在大多数的市场上,生产商并不是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自己的产品,而是通过中间商(比如批发商、零售商等)来销售,生产商和批发商、零售商之间签订的可以降低成本、促进销售的合同属于纵向约束手段。较之纵向一体化行为,纵向约束的实施更为普遍,故而也更具有研究的意义。此外,纵向约束中的排他性协议在零售业的专卖店中非常普遍,经济学界关于签订排他性协议究竟是否具有滥用市场势力、加强垄断地位也一直存在争议。
笔者发现,目前国内关于横向合并的实证性的分析较为多见,而关于纵向约束以及排他性协议的理论研究似乎较少见诸于报刊杂志上。本文就是从产业组织理论的角度对纵向约束和排他性协议进行分析和研究。当企业不能直接进行纵向合并或者必须通过中间商来销售自己产品的时候,往往会采取纵向约束。纵向约束具体包括:特许经营费、数量折扣、转售价格控制、规定数量、独占区等,排他性协议也是纵向约束中的一种。
本文的模型部分主要研究分析了常见的纵向约束手段在品牌内竞争时的情形和排他性协议在品牌间竞争时的情形:
第三章回顾了经典的双重加价模型,又分析了双重加价在数量竞争和价格竞争时的情况。我们发现,在数量竞争的时候,下游零售商仍然具有部分双重加价的能力,只有当下游零售商的数目趋于无穷的时候,双重加价现象才会消失。下游零售商在数量竞争的时候,通过纵向约束可以消除双重加价。在价格竞争的时候,只要下游厂商数目多于1个,双重加价现象就会消失。
第四章回顾了品牌内竞争的横向外部性的经典模型,又讨论了下游零售商可以对消费者的类型进行划分从而可以实行价格歧视的情况下,搭便车的横向外部性会得到改善--下游零售商之间为了吸引消费者会提供额外的服务,但与纵向一体化的情况相比,服务的供给还是不足。这是因为下游零售商服务的外溢性并不能完全消失。
第五章分析品牌间竞争的情况。首先分析了只有两个上游厂商、一个下游零售商的最简单的品牌间竞争的情况。这个下游零售商具有很强的市场势力,由它来选择共同代理还是排他代理。这与现实生活中,选择经销哪些品牌产品的权力往往掌握在大型超市手中的情况类似。我们发现,下游零售商对同一类型的不同品牌,更倾向于排他代理。当有三个上游厂商,许多个下游零售商的时候,我们假设首先由上游厂商选择制定排他性协议还是非排他性协议的合同,其次是下游厂商决定跟哪个厂商签约以及零售价格和努力水平。三个厂商是可以出现混合代理的厂商的最小数目--如果只有两个上游厂商,一个选择排他性协议,另一个事实上也只能实行排他性协议。分析发现,排他性协议下的零售价低于共同代理下的售价,而销量和投资水平(努力程度)以及上游厂商的利润均高于非排他性协议下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