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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改变了用户数据的运用方式,而大量用户数据的规模化运用也为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如何对这些用户数据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用户主体利益失衡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平衡,将是立法机构必须予以解决的棘手问题。本文对相关主体在不同数据利用阶段中的数据利益失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以我国法制现状为基础,对大数据时代下用户数据利益失衡问题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试图为数字经济的发展作出一点贡献。本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大数据时代对用户数据利益保护带来的挑战。认为大数据时代下,用户数据范围更加广阔,价值有所提升,电子化数据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结构和隐私风险也都发生了变化,从而导致用户与数据收集者、处理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产生了失衡。第二部分深入分析了用户与相关主体利益失衡的原因。认为我国对用户数据进行保护的模式,类似于以欧盟为代表的本体主义模式,但又不如欧盟保护那么严格,其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实用主义模式。随后,文章提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大数据时代下用户数据保护规定存在不足,现有的告知同意机制和目的限制原则已经出现了局限性,而且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承认用户对其数据享有财产权。这些都对用户数据价值的挖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阻碍。第三部分则是对大数据时代用户数据利益失衡问题的制度完善提出建议。认为我国立法机构在进行立法时,对现有的立法模式进行改进,不仅要加强对用户数据流转过程中的权利保护,而且要促进用户数据的流通与利用。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对现有法律规定的通知制度进行完善,将消极同意作为同意的主要方式,促进个人数据的二次利用,引入“查询权”和“反对权”,确立个人数据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