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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一直到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世界各个国家都在为高呼我们共同的家园地球生态环境而共同积极努力着,用了差不多40年的时间协商、探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贯穿始终,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各国协商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在这40年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逐步得到普遍国家认可,不过对其认识程度仍存在很多不同意见和很多争论。不管是“共同原则”、“区别原则”最终都将演变为共同的原则,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应当为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很多国际环境问题日趋恶化,比如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锐减、臭氧层破坏、土地荒漠化对人类生存、社会经济发展构成威胁。国际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今与和平、发展并列的三大主题之一。然而,纵观国际环境保护法律发展历史,特别是从《京都议定书》的取得历史性突破、实施过程,哥本哈根大会的戏剧性落幕,都让我们充分意识到,在国际协商解决环境问题中,各个国家如何分担责任是协商焦点也是争议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解决这问题关键之所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协商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基础。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在日本京都举行,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法律上真正意义上的开端,第一次作为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被规定适用。在之后谈判过程中,一些发达国家表现出了对此原则的强烈不满,例如美国,他们要求发展中国家也应承担实质减排义务,他们认为像中国和印度这样的发展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应当被包括在减排的国家之列,受到监督和约束。但是,出去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实际和国家利益,这是不可能为发展中国家同意的,也是不切实际的,我国态度十分明确,温总理在哥本哈根会议重申,一切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应当建立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础之上。
鉴于国际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对人类生存发展环境的影响日益加深,如何解决各国在解决环境问题协商中的矛盾和停滞不前,对责任分担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研究就显得格外重要,只有明确此原则发展历程,理论依据等问题,才能为今后国际社会共同履行、顺利实现协商保护国际环境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