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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论的研究之于法学与史学一直是重要的学术关注点之一。20世纪80年代,我国史学出现了“方法热”,确为建国以来史学研究的一大新气象。法学研究的“方法热”紧随其后,且发展迅速。法学方法与史学方法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可以相互借鉴。本文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选取了法学方法与史学方法两大领域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即法律解释与历史解释、法律事实与历史事实以及法律论证与历史考证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开拓性比较研究,以丰富法学方法论和史学方法论研究的内容,促进法学理论和史学理论两大领域在方法论上的沟通,进而对两大领域之间的交叉学科具体研究提供可能的指导或借鉴。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是法学方法论和史学方法论概述。本部分从哲学方法论的角度分析和界定了法学方法论和史学方法论的基本涵义、研究范围、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认为法学方法论和史学方法论在诸多方面可以进行比较研究,如法律解释与历史解释、法律事实与历史事实、法律论证与历史考证、法律思维与历史思维、法律文本与历史文本、法律编纂与历史编纂、法律意识与历史意识、法律逻辑与历史逻辑以及法律发展与历史发展等等。本文选取了较为重要的“法律解释”与“历史解释”、“法律事实”与“历史事实”以及“法律论证”与“历史考证”进行比较研究。
第二章是法律事实与历史事实的比较研究。法律事实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被法律职业群体证明、由司法裁判相关人员依据法律程序认定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作为社会性事实的一种是已确定的客观存在,有着与其它社会性事实共同的确定性和客观性等属性;也有着与其它社会性事实不同的特点,如主体间性、规范性、构成性、历史性、间接性等。历史事实是历史学家站在历史的现实中关于人类过去历史的陈述,是史学家建立的关于过去的图景,同时也是一个关于过去历史实际的知识体系。历史事实具有客观确定性与主观不确定性、整体性与动态性、选择性与取舍性等。本文认为法律事实的认定与历史事实确定的具体方法存在着不同,法律事实认定程序、手段以及证据效力往往法定化,而历史事实考证的方法则是学术化的。但是在技术方法上二者有共同的认识论基础,如对二者的判断都是以“感知”、“解释”、“社会经验”和“价值判断”等为基础的逻辑判断,二者在方法上可以相互借鉴,特别是历史事实确定的方法可以为法律事实认定提供更大的帮助。
第三章是法律解释与历史解释的比较研究。法律解释就是解释者将自己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通过某种方式展示出来。法律解释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创造性、开放性、效力正当性以及融贯性等特征,法律解释要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客观性、目的性、整体性以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等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进行解释。历史解释从广义讲就是指针对发生在历史中事件和任务进行的历史性解释,狭义上讲就是对历史文本的解释。历史解释的突出特性是客观性与历史性。历史解释总要遵循一定的模式。本文认为法律解释和历史解释都是内涵价值取向的解释。价值取向直接关系伦理道德。后现代新的“主客一体”伦理观正是后现代法学法律解释与历史解释的重要伦理基础,而后现代主义的生态整体观和多元化的主体观,其实不仅在理论上还是方法上都提供了巨大支持,从而影响着法律解释和历史解释以及二者之间的互相作用。
第四章是法律论证与历史考证的比较研究。法律论证是运用法律推理等手段或方式构筑法律理由来证明法律行为或法律论点正当性的活动和活动过程。历史考证就是“根据证据的探讨”,以书本文献为研究对象,尤其以古代的经书以及经学的辅助学科如小学,以及经学所包容的相关学科如历史、地理、历算等等,为主攻方向。本文提出法律论证的逻辑一致性原则与历史考证的逻辑论证法的基本要求在逻辑方法上极为相似(其典型均为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逻辑,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演绎过程,它要求结论必须得从前提中“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来):“无征不信”、“孤证不立”的论证原则以及“以经证经”、“去古未远”的用证原则对法律论证具有借鉴意义,特别是法律论证的论证规则可以直接运用历史考证的上述原则;历史考证与法律论证之法可以互相借鉴,再加以综合运用,通过诠释学之语言分析,又能拓宽我们的研究视野,开拓新的研究领域。
第五章是结语部分。主要探讨了法学与史学学科间交流的基础及方法的哲学基础,明确了史学与法学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