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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旨在于运用多元法律理论探究元代国家法的多元构成和多样性。全文有五部分组成:
第一章序论部分,解析元代多元法律概念,提出全文论述重点,梳理和评述国内外有关元代法制史的学术研究状况,并阐明论文选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元代多元法律,是指在不同的民族间施行有差别的法律,即是不同的民族间部分相同行为在国家法上所受到的赏惩是不同的,其主要表现为被蒙古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统一于国家法中的、适用对象有所差异的汉法、蒙古法等。汉法主要适用于汉族人等,蒙古法主要适用于蒙古人。元代法制史研究是元史研究中的薄弱领域,目前元史学界无人系统揭示元代法律的多元特征。本文以“元代多元法律问题研究”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将有益于对元代法制史的整体认识,改变该领域研究的薄弱态势和人们对元代法制的看法;有益于全面研究元史,填弄阮史研究中的空白点;有助于判定元代法制在中国法制史长河中所具有的独特性和价值;有益于法律多元理论的发展;有益于对我国其他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的法律的研究。
第二章分析元代多元法律的由来,揭示多元文化现象和因俗而治方略对元代法律的影响。元代为中国历史上多元文化与传统最典型的朝代,最重要的有两种文化现象,即是汉民族的农耕文化、蒙古民族的游牧文化。元代多元法律与多元文化是紧密相联的,多元文化为元代多元法律产生的前提和基础。面对多元文化的格局,蒙古统治者在高举“蒙古至上主义”大旗的基础上,采用了因俗而治方略,对非蒙古民族特质的文化,持宽容的态度,且借鉴其中某些合理的要素,使之成为国家政策和法律,为己政权稳定服务。因俗而治方略为元代多元法律形成的途径和手段。
第三章深入论证和分析蒙古法的主要内容、发展过程及其对元代立法和中华法系的意义。蒙古法,是以大蒙古帝国时期的法律为主体,以《大札撒》为核心,指导着元代立法,是元代法律重要组成,可看作为《元史·刑法志》所言的“南北异制”中的北制。1206年始,成吉思汗颁行《大札撒》,蒙古法成型,随后在《大札撒》的基础上又得到不断发展。蒙古法在蒙元的发展,可以说经历了三个时期:《大札撒》下的成型、窝阔台等对《大札撒》的补充和发展、忽必烈及以后诸帝对蒙古法的强调和发展性运用。在以《大札撒》为核心的蒙古法的影响下,元代的立法与传统的汉地立法有显著的差异,在唐、宋法律中并无重要地位的断例,在元朝却成了基本的立法形式。蒙古法的出现,加速了中华法系的发展与演变。
第四章全面考察汉法的形成、主要内容及其特征,重点论证汉法刑制的发展和107下杖刑的由来,强调汉法中的刑法和民法内容。汉法为主要适用于汉民族的国家法,源于汉地传统法律,集中体现于民法和刑法上,更多地表现出汉地传统的刑罚和民俗特征,是汉地法文化得以存在和延续的载体,可看作为《元史·刑法志》所言的“南北异制”中的南制。它体现了蒙古统治者的意志,是元朝重要的立法成果,为元代因俗而治的核心内容之一。汉法发展经历三个阶段:1260年以前起点;1271年前初程;1271年后形成。在初程阶段,元代统一汉地法制,形成了“笞六杖五”以及最高杖107下的杖法。由五刑和迁徙构成的元代的较为完备的刑罚制度,是在成宗大德年间最终形成的,是金刑制和南宋刑制共同影响的结果。此刑制是汉法形制,并非都适用于蒙古人等。元代汉法有别于汉地传统的法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第五章为终章,在以前各章论述的基础上,分析总结了在多元法律下的元代国家法的多样性及其多样性对元代法制的影响。元代国家法的多样性,表现为元代国家法有多元审判机构、多元刑罚体系、多元法律规范和赏惩。此特征一方面利于利于蒙古统治者在征服之初稳定统治,体现着元代的多元文化现象和因俗而治的方略,但同时又对元代法制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使得元代出现大范围的同罪异罚现象。
综上认为:元代是我国多元文化最典型的朝代,因俗而治为其基本国策。在多元文化、因俗而治下,元代法律具有多元性。汉法、蒙古法等共同构成了元代国家法,各有自己独特的内容和发展路径。蒙古法,以大蒙古帝国时期的法律为主体,以成吉思汗《大札撒》为核心内容,体现了不同于农耕地区的游牧民族法文化特点,指导了元代立法,并给中华法系注入游牧民族法文化要素,为元代法律重要组成。汉法,主要适用于汉人、南人,源于传统汉地法律。传统汉地法律在转变成汉法时,体现了蒙古统治者的意志,增添了蒙古法内容,经历了一个由民族习惯法到国家法的过程,汉法由此又不同于汉地传统法律。在多元法律下,元代国家法有多元审判机构、多元刑罚体系、多元法律规范和赏惩,表现出具有多样性特征。元代国家法多样性产生大范围的同罪异罚现象,给元代法制造成了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