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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监督和制衡的实践表明,如果将腐败犯罪划定为一个黑色地带,那么,在其周围存在着一个灰色区域,其中存在着大量的临界行为,它们蕴含着促使公共权力运行发生畸变的潜在诱因,但是却无法从当前已有的显性制度和法律层面上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在本文中将这些行为称为临界行为,将其存在和运行空间称之为临界空间。实践经验告诉,在临界空间中权力运行处于一种混沌状态,在这一状态下公共权力运行向着不确定性的方向发展和演化。也就是说,公共权力在临界空间中具有多元相变的特质:它既可能回归权力运行的正常轨道,也可能走向反面,导致公权的异化,滋生腐败。事实上,如果没有外在的适时介入,临界行为会向着异化的方向嬗变,而一旦当权力运行突破临界空间,就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腐败行为,成为法律和特定制度的打击和制裁对象。基于这一推论,认为,在合法行政行为与腐败犯罪之间存在着权力运行的一种过渡状态,这种处于嬗变状态的行为称为临界行为。本文的核心目标就是研究临界状态与腐败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如何采取科学、合理的因应策略通过控制相变的方式预控和治理公共权力变异的行为。 深入分析转型时期中国政府管理的实践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临界行为,其犯者之众,危害之大,影响之坏,丝毫也不亚于腐败。更为严重的是这些因其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一次性、低额度和手段隐蔽,给查处、裁定、量刑带来困难的临界行为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就是腐败。因此,如果在实践层面只能对腐败犯罪问题进行严厉制裁,而对这些大量存在于政府管理中的临界行为无计可施或无所作为,在社会公众看来就不是真正的“反腐败”,就是对腐败行为的纵容和让步,这一方面会使大量的临界行为肆虐横行,同时也不能做到对腐败行为的“釜底抽薪”,从长远来看对有效打击和治理腐败也是不利的。所以,要实现标本兼治的反腐目标,就必须加强对各种临界行为的预控和治理力度。因此,如何在继续加强打击力度,保持对腐败犯罪高压的同时,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持续有效的腐败预防模式是摆在中国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特别是针对近些年来在政府管理中出现的各种临界行为,如何设计一套完整有效的控制体系,通过控制相变的途径将大量处于“前腐败”状态的临界行为进行消解和转化就成为预防腐败的重要因应策略。本文在对国内外政府腐败预防和治理策略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剖析的基础上,综合运行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方法,结合中国当前社会转型的国情,深入阐释了公共行政中临界行为的概念,并且在分析临界行为产生与运行动因的基础上对这类行为与腐败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剖析。同时,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考察认为临界行为作为公共权力运行畸变的初始状态存在着向腐败相变的现实可能性。通过控制和诱致公共行政中临界行为的相变,可以有效实现预防腐败的目标。通过这种基于“前腐败”阶段的考察,认为对临界行为进行控制相变的方法不仅可以达到有效治理腐败大量滋生和蔓延的目标,而且可以降低反腐败的成本,实现标本兼治的目标。 提出公共行政过程中临界行为的命题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它大大扩展了对腐败犯罪这种权力异化行为的审视范围,从权力运行的全观视角对腐败的生成、运行、发展和演化过程进行更深入的分析,有利于寻找其中的深层机制,更好地指导下一步的反腐倡廉工作。从实践来看,转型时期,在中国政府管理过程中大量存在的各种临界行为与腐败犯罪之间具有紧密的内在相关性,它不仅导致了政府治理效能的整体耗损,而且直接成为腐败滋长的前置阶段。相对于明目张胆的腐败犯罪行为,临界行为隐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隐蔽而不易察觉,却会慢慢腐蚀社会的健康肌体。作为一种“软杀伤力”,临界行为不仅解构原则、腐蚀官员,而且败坏道德、侵蚀社会,造成政府合法性的衰减,因此,更需要引起的重视。本文综合应用政治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公共经济学、政策科学、伦理学以及博弈分析等有关理论,对当前中国各地方政府反腐败的实践与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从控制相变的视角来探讨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般对策,提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腐败预防和治理的体系。基于传统治理权力异化模式的不足,本文在综合分析了制度反腐、法治反腐、经济激励反腐以及权利反腐等方面各自的特点和局限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协同型国家廉政体系的思路,力图将各种已有的因应策略进行有效地整合,发挥其互补优势,共同形成对临界行为控制相变的体制环境,促使其向着权力运行的正常轨道转化,最终实现对公权异化的矫正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