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救助是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准时,由国家和社会按法定程序予以款物接济和服务,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在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政府制定和实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农民的基本需要。也就是说,农民的基本需要既是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制定的基础,也是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如何实施以及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 现阶段,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导致各地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异,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村建立起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的社会救助制度,而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则实行以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为主的社会救助制度。由于目前基本没有专门研究农民的基本需要以及农村救助制度能否满足农民基本需要的文献,所以,本文将以经济比较发达的苏南地区的G村为研究对象,来分析谁需要救助?当地农民有哪些基本需要?当地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在满足农民基本需要方面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最后讨论如何改进和完善当地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使之能更好地满足农民的基本需要。由于中国各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存在明显的差异,所以本文所调查研究的苏南地区G村的农民基本需要和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情况并不能代表全国农民和农村的整体情况。 结合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马克思关于人的需要的理论以及关于人的需要和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变迁的一些文献,可以得出,人的基本需要与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相联系;在当代社会中,其主要包括食品、衣服、收入维持、住房、健康、就业、教育、个人社会服务、自主性等许多方面的内容;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救灾救助、五保供养和扶贫。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具体分析G村的救助对象、农民的基本需要、该地区社会救助制度情况以及社会救助制度对农民基本需要的满足情况。 G村的人口规模在当地属于中等水平,其经济相对比较发达。该地区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住房救助、临时救助和救灾救济。 结合实地调查情况,G村现有的救助对象已经基本涵盖了需要重点救助的对象范围,但是那些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的相对贫困家庭也应该成为救助对象,可以将一些救助措施延伸至这些农民家庭,让他们享受一定范围的救助。依据调查情况和个案分析,现阶段G村农民的基本需要主要包括:生存需要、就业需要、健康需要、教育需要和法律援助需要。 由于经济、政策规定、基层干部的专业水平等方面的问题,现阶段该地区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并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民的基本需要。在生存需要方面,虽然G村实施的住房救助、救灾救助和五保供养制度基本能满足农村的生存需要,但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而且相对贫困家庭也需要得到一定的生存救助,所以,农村的生存需要没有得到很好地满足;在就业需要方面,目前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中没有就业救助,无法满足农民的就业救助需要;在健康需要方面,由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现行政策方向问题以及农民对其的不信任,所以现阶段该地区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并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民的健康需要;在教育需要方面,由于该地区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中没有专门设置有关教育救助的制度,所以无法很好地满足农民的教育需要;在法律援助需要方面,由于法律援助在该地区农村没有获得很好地实施,但其无法满足农民的法律援助需要。 因此,为了更好地满足农民的基本需要,该地区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亟待改进。首先,该地区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容设计需要改进,应该建设成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相对贫困家庭救助、就业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五保供养、灾害救助、住房救助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整合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其次,应该加快农村社会救助法规建设;加强国家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中的主导地位;树立权利观,消除社会排斥;让农民参与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