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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篇研究报告中,思考的主要问题是到底有哪些重要的因素在影响立法的社会过程,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博弈以及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运作过程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立法的社会过程。本文试图通过对草原法立法具体过程的描述与分析.努力地去检验下面的一些理论假设,即立法的社会过程可能不完全是一个理性的决策过程;一种法律的确定可能与不同利益群体的博弈与相互妥协相关;一种法律的确定可能与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运作相关。本项研究采取的方法主要是文献分析、召开座谈会、深度访谈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本项研究,发现,立法的社会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理性与非理性相结合的决策过程;一种法律的确定实际上是在不同利益群体的博弈与相互妥协的过程中逐步地实现的;一种法律的确定实际上是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运作过程中的一个结果。所以,从根本上说,立法实质上是国家根据发展的需要,在归纳和整合不同社会群体利益的基础上,相应地作出一种制度安排的社会过程。这个过程的根本问题在于利益问题,人们对各种利益的追求构成了立法的动力、压力、阻碍,现行立法制度为利益博弈提供了保障,同时又构成了博弈的制约;立法过程的公正、科学受制于相应的制度安排,并直接影响立法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