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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一种需要人去推动的事业,受到良好法律教育和训练、具有良好的职业意识和行业道德修养的法律家阶层对于法律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今世界各法治发达国家都有着自己稳定的法律人养成模式,该模式与特定国家的法律以及教育传统息息相关,同时又与法律实践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然而中国的法律教育却是一个充满悖论的矛盾体。改变现状的重要的前提是我们要对于不同法律教育模式的来龙去脉研究清楚,尤其是西方法律教育的不同传统是如何演进的,它们与各自社会的历史文化关联又是怎样的,法律职业界对于这样的模式又发生了怎样的影响作用,等等,这些正式本文所要探讨的。 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简略的辨析法律人养成模式的概念,解释本文为何提出法律人养成这一较为生僻的概念而不是在含义上与其十分接近的法律教育。进一步,指出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民法法系法律人养成模式与英美法系法律人养成模式,欧洲法律人养成模式和美国法律人养成模式,以及他们各自的主要区别。 文章的第二部分追溯西方法律人养成模式发展的源头,古罗马即已建立起发达的法律教育,中世纪后期法律教育随着罗马法的被发现在欧洲大学复兴,建立了第一所近代意义上的大学。文章接下来主要依据博洛尼亚大学法律教育的内容、方法等阐释了在大学中产生的近代法律教育传统。 文章第三部分关注西方各主要国家的法律人养成模式。法国的大学一度衰落,理论研究不受实务界的重视,大学侧重通才教育,结果是实务界对以法律实务工作为导向的法律培训和职业训练产生了更大的需求,在大学之外创设了分别针对律师和法官的多元化法律人培养模式。德国的大学却是法律人培养的最重要基地,大学法律教育以培养法官为统一目标,注重理论研究能力的培养,法律人的实务工作能力则主要通过在由实务界进行的实习习得。在英国,特殊的普通法发展历史决定了其独特的法律人养成模式:大学法律教育和律师会馆等行会性质的组织的职业培训各自发展,其中后者至今占有决定性的地位。美国从学徒制,到欧洲模式的法学院,再到今天成熟的美国法学院模式,发展出鲜明的特色:与实务界紧密相连,法学院高度的包摄力,及其毕业生所组成的法律职业体的高度同质性。文章也不揣冒昧的针对美国法学院的特色提出一些批评,如强烈的职业化导向带来的正义感、职业理想的衰落等等。 文章结语部分还是将目光转回到中国问题上来。西方各国的法律人养成模式总是跟特定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然而中国古典时代没有形成一种具有学术特质的法律知识传统,当然就无法产生大法学家与成形的法律教育。司法实践的现状也值得我们更多的注意,因为它与法律人养成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