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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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程度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是行政诉讼中的基本问题之一。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对法律条文理解的不一致,导致实践中不适当地缩小原告资格的范围,使不少违法的行政行为逃避了司法审查。本文将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入手,分四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论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础理论。原告资格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必须具有诉的利益。在揭示了原告资格的法律性质基础上,阐释原告资格的涵义,梳理了原告资格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对影响原告资格的因素进行了列举,从具体层面剖析原告资格问题。本文的原告资格概念融合了“条件说”、“能力说"和“利益说”三种学说,进行比较全面、妥当的界定。
   第二部分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比较法考察。首先介绍各国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然后总结各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发展的趋势,分析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构建的启示。两大法系尽管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不一致,但都在不断地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使更多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第三部分考察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并分析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经历了“无标准”时期、“法律规定的标准”时期、“行政相对人”时期和“合法权益标准”时期与“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并存时期四个时期,存在着标准混乱、外延狭窄(权益的范围狭窄、主体限于直接相对人和法院审查方式不正确)、类型较少等问题。现阶段“合法权益”标准与“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并存,对二者进行比较不难发现“合法权益”标准更合理,“合法权益”标准的“权益”范围和司法操作标准更容易确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最终归结于利益要素。
   第四部分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和落脚点,以上三部分的论述是为了讨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构建。在行政诉讼分类的基础上,分别讨论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观诉讼的原告资格标准可以概括为“权益”和因果关系两个要件。“权益”是法律上的利益,权益是有范围的。权益不仅包括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权利,还包括依据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益。放宽原告资格的限制有利于扩大受案范围,拓宽受案范围有利于放宽原告资格的限制。我国立法和实践都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和尝试,我国应顺应世界潮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行政法上的客观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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