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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各国对商业秘密权存在不同的认识,但其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已成为共识,并体现在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中。商业秘密在今天的市场竞争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其价值性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是层出不穷。符合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的信息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受法律的保护。行为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非法获取、公开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就会构成对他人商业秘密权的侵犯。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侵权及民事司法救济的规定不仅过于筒略,有的甚至与TRIPS协议的有关规则相抵触,权利人的正当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比较各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中分析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要件、表现形式、民事责任及民事司法救济,以求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文首先阐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权的法律属性、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及我国法律保护的现状,其次对商业秘密侵权的对象商业秘密的认定进行分析、论证,然后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要件、表现形式以及例外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进行分析,最后讨论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制度,以期在此基础上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立法提出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