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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的保护是部门法学经常涉及到的问题,民法学和行政法学对其的研究比较深入,在我国税收执法的实践中经常出现税务机关出尔反尔,税收优惠承诺不兑现的问题,严重侵害了纳税人的信赖利益,而我国的税法学理论界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理论研究则很少。本文试图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加以系统的研究,将信赖利益在税法学中的相关理论系统归纳将其体系化,以期对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以及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的建立做出微薄的贡献。 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信赖利益的部门法学考察。由于信赖利益不是税法学上的概念,因此有必要考察信赖利益在其它部门法上的本来概念和历史发展脉络。信赖利益最先由民法引入加以研究,信赖利益在民法上的发展和成型为信赖利益进入公法领域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通过对信赖利益在行政法领域的考察,明确了信赖利益在公法上的发展历史。税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性质的定性,为税法学引入信赖利益的概念提供了理论基础及合理性。税法学讨论信赖利益的历史并不长远,同时信赖利益在税法学语境下的概念界定也不是很清楚。该部分的目的就是清楚的界定信赖利益在税法学语境之下的概念,通过概念的界定来分析这种特殊的信赖利益具有的特点,为下文的写作打下基础。 第二部分论述了信赖利益在税法学上的适用问题。信赖利益本来是作为私法代表的民法的保护对象,税法作为公法何以会将信赖利益保护引入自己的学科领域,就要论述阐明其引入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这种合理性的论证是通过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和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来实现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国家和纳税人都有着相应的要求,但是信赖利益只存在于纳税人之上,也就是课税权人要诚信征税,与其相对就是纳税人对国家征税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信赖利益。这种信赖利益是不适用于课税权人的。课税权人也就是税务机关的信赖可以通过一系列的税务行政行为达成而不需要法律另加保护。信赖利益既然在税法上得以证成,那么就有必要说明其在税法上进行保护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的论证分别从国家、纳税人和税收成本的角度加以说明。将信赖利益引入税法学的研究还必须有理论的说明,也就是纳税人信赖的理论依据,本部分从信赖利益的法理和现实的双重依据来证明税法学上的信赖利益是存在并且应当得到保护的。信赖利益的保护不是没有条件的,并不是只要是信赖就构成信赖利益,税法上的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也是有着一定要求的,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纳税人的信赖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具体和实际的情况来论述我国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下是如何规定的。分别从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两部重要的税收法律来分析信赖利益在这两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通过深入的剖析可以发现,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相关规定是对其的否定而不是承认,其规定的追缴期限及发生的追缴责任不考虑主观过错,一律追究纳税人的责任,纳税人没有免责的事由,不得抗辩。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过渡期的规定则是对纳税人信赖利益加以保护的体现,虽然该法没有明确界定纳税人的信赖利益概念,但是其对老企业和外资企业留下五年过渡期的规定可以说开创了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新的时代。这条的规定不仅有利于我国老企业慢慢的适应市场的竞争,而且对外资企业也是一种合理的保护,这种缓冲期的设计充分的体现了税法的人文关怀。本部分还讨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如何将纳税人信赖利益和我国现有的法律相融合,使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能够本土化,适合我国的国情。 第四部分是在以上三部分的基础上来讨论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适用以及救济等相关问题的。税法作为公法,其与行政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税收执法机关,行使着国家的税收征收的职权,必然会产生行政权力。因此在论述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适用情况之时借鉴了大量的行政法学成型的理论,来论述在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和抽象的税务行政行为以及税务行政事实行为中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是如何适用的。合法的利益是需要法律保护的,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作为一种合法正当的利益,其保护的途径有实体保护和程序保护的两方面内容。程序先于实体,程序的保护是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起点,赋予纳税人必要的程序性权利是十分必要而且也是符合法的正义的要求的。当程序性的保障不能使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免受侵害之时,纳税人信赖利益的实体保护就发挥其的补充作用了。有权利必有救济,当以上两方面的保护都不能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或者是公共利益有更强的理由之时,那么就产生了纳税人信赖利益救济的问题。本部分还试图探索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补偿范围,将纳税人信赖利益的补偿加以量化来具体的指导司法实践使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具有实践的意义。 总之本文从纳税人信赖利益的概念,纳税人信赖利益在税法学上的理论证成,纳税人信赖利益的现行法律规定和纳税人信赖利益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实现四个方面层层递进的论述了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旨在通过以上的论述达到对税法学中的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理论进行必要的梳理和总结的目的。在此基础上期望能达到一定程度的创新。对我国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建立做出微薄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