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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的一项改革措施,从现代经济观点看,青苗法可以说是一种农业贷款的制度安排,由国家向农户提供货币信贷,农户按期还本付息。
本文在回顾前人的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历史考证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将青苗法放在历史的空间时间内进行考察,在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的框架下,详细阐述了青苗法整个制度安排的流变,包括来源、制度设计、制度调整及后世对青苗法的沿袭,肯定了青苗法的现代金融特性。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中的国家行为为切入点研究青苗法实施的经济绩效,从青苗法实施过程中对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的作用和统治者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收益两个角度展开,并得出结论,认为青苗法这一强制性制度变迁存在着“国家悖论”问题:一方面统治者取得了大量的垄断租金收入;另一方面地方官吏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行为扭曲,从而造成了制度的低效率,无法满足农村金融的需求,反而给农户造成负担。作为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青苗法的制度安排和实施更多的表达了统治者和地方官吏的意愿,而非以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为导向。进一步的,考虑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在农村金融领域适宜的制度框架应该是遵从农村金融需求主体意愿,适应农村乡土环境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以史为鉴,本文在最后对现代中国农村金融制度进行了反思。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现代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也遭遇了青苗法同样的困窘,虽然历史已走过了近千年,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但是中国农村小农经济的状况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农村社会弱质性依然,农村金融的困局依然棘手。本文认为,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适宜的改革思路是:改变政府主导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模式,探索自上而下引导、自下而上主导的改革方式,考虑农村社会的特点,以农村和农民的金融需求为导向,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发展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