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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正在被亿万农民群众实践着的重要制度安排,开展对村民自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农村延续多年的“政社合一”的体制被政社分开的“乡政村治”格局所取代,乡镇重新成为农村基层政权,乡镇以下实行村民自治。在“乡政”与“村治”实行政治对接的格局下,村民自治得以蓬勃兴起,农村基层直接民主初见端倪。这一制度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以自我管理为核心内容的自治思想,力主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进程中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村民自治从形式到内容,再到制度、法律保障层面都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但仍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农村中的宗族力量就是村民自治出现问题的一个作用性因素。
宗族,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群体是中国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流布最广的社会组织,在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作为封建势力的重要补充和延伸形式在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并作为一种自在的秩序基本处于稳定的状态。但进入近代以来,农村宗族势力逐步走向衰落,并在衰落中发生了些许变异。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历次运动的冲击,农村的宗族势力受到前所未有的打击,农民的宗族观念大为弱化,农村的宗族组织基本消失,农村的宗族活动基本停止。然而,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的转型,农民生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宗族势力在中国的许多农村地区特别是南方地区出现复兴之势,并且渗透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影响农村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社会现象。如何看待农村宗族的复兴,不仅关系到人们对农村宗族的态度,也关系到人们对农村现代化的认识和把握。
笔者认为,要研究村民自治就必须立足于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立足于村民自治实施的乡村文化背景——村落宗族文化。同时,村民自治的实行和村落宗族的复兴,又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而出现的两大现象。既然它们相伴而生,那么研究村民自治就一定不能离开对村落宗族的研究,二者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本文立足于村民自治实施的广大的乡村社会,从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研究了村落宗族对村民自治的影响,在深入分析因为的基础上提出了发挥积极因素,消除消极影响的对策,以期待两者能共同促进农村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