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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虽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大势所趋方兴未艾,特别是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后迅速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还处于发展阶段和较低层系,还没有一部独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更谈不上规范成熟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而信息公开法制化是信息公开的保障,要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就必需形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所以,本文结合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大事件和笔者的亲身工作经历,紧紧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应该立法这一主线,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立法的对策建议等三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笔者简单阐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概况,以及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实践和立法探索,并着重从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公民知情权、防止腐败、行政管理现代化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论述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在论述了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和为什么要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立法后,笔者认真总结归纳分析了我国推行政务公开20多年来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进程中遇到的问题,即信息公开是权利还是义务的理念问题、公开和保密的平衡问题、怎么公开的程序问题、不公开怎么办的保障问题以及没有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立法问题等,自然得出将来应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结论;最后,笔者简单论述了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时机、立法的价值理念以及立法模式等问题,提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构建和立法体系建设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并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以及监督和救济等方面,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针对性地提出将来我国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时的具体建议,即建议逐步扩大信息公开权利义务主体的范围、协调完善现行法律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形成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将程序问题作为信息公开立法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