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在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在这种机制下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保护都依赖于董事的表现。因此强化董事的个人责任,保证董事对公司的忠诚和善良管理,对于从法律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董事义务的相关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董事勤勉义务,公司法对它的规定存在内容空洞、结构不完整、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这些问题使得董事勤勉义务制度在实践中遭遇困境,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亟需进行深入检讨和研究。 对董事勤勉义务的研究,国内学者多采取了比较法的路径。但是,对于这一义务的表述、规则和法律制度,不仅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存在差异,即便在英美法系内部,也存在着英国模式、美国模式、澳大利亚等原英联邦国家模式。这使得对勤勉义务的理解在以不同模式为研究对象的学者们之间富于争议,甚至对基本范畴的使用也难达共识。在此背景下,本文选择了实证分析的研究路径,关注本土公司治理和司法裁判的实践,试图从实证分析出发探求我国需要什么样的董事勤勉义务制度。 在分析了所能搜集到的所有司法裁判案例之后,辅以对相关行政处罚案例的观察,本文发现了某些与传统预想不相符合的现实,比如董事、经理并没有成为与被告联系最多的职业,我国所面临的情况不是董事义务过重而是对董事追责不够,又比如由于《公司法》没有确立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各自的追责体系,而是用一个条文将两者混淆在一起,导致实践中法官也不对董事的行为类型进行区分,等等。基于实证分析所得启示,本文提出了重构我国公司立法中董事勤勉义务制度的若干设想,包括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重构勤勉义务行为规则,用明确归责原则和判断标准的方式重构勤勉义务责任规则。有了明确、具体的行为规则和责任规则,才能称得上初步确立了我国公司法上的董事勤勉义务制度。当然,本文的探讨只是一个粗浅的尝试,立足于观察中国本土实践现状、建立完备而科学的董事勤勉义务制度之路还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