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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近代以来,各国法律几乎无不将身体权视为最重要的人格权,列于人格权体系的第一序位。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物科技和医学的进步,身体权已经成为一项颇具争议性的道德、政治和法律议题,而备受关注。尤其是,有关外科手术(整容、变性等)、代孕、人体试验以及尸体的处置等涉及身体权的内容、范围和效力的问题,成为学者们争论的焦点,而相关法律适用上的困境也凸显出对身体权进行学术研究和立法完善的意义。本文中,身体权的理论阐释涉及对身体权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对身体权内涵的界定以及对身体权权利结构的分析;身体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则是在前述理论阐释的基础上,探究身体权的立法模式选择和具体制度设计,其必然离不开对我国司法实务的考察以及对域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借鉴。
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身体权应被法定为独立的人格权,采权利化模式,规制于“人格权”编下的物质性人格权中,且应介于“生命权”和“健康权”之间,以彰显身体权的基础性地位;身体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但胎儿本身以及死者遗存的尸体均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身体权的客体包括身体及其组成部分,植入人体内的特定的器官、组织和物体也可以成为身体权的客体,甚至离体器官组织,若依据权利主体的意思,先为分离再为结合,以维护或实现其身体功能的,也应视为身体权的客体;身体权的内容既包括排除对身体侵害的权利(消极层面)又包括决定有关身体处分的权利(积极层面);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时,法官应基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功能,参考侵害事实的相关因素进行;对于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请求权竞合问题,可将身体完整性和健康的损害作为一种独立的诉因加以解决。
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身体权应被法定为独立的人格权,采权利化模式,规制于“人格权”编下的物质性人格权中,且应介于“生命权”和“健康权”之间,以彰显身体权的基础性地位;身体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但胎儿本身以及死者遗存的尸体均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身体权的客体包括身体及其组成部分,植入人体内的特定的器官、组织和物体也可以成为身体权的客体,甚至离体器官组织,若依据权利主体的意思,先为分离再为结合,以维护或实现其身体功能的,也应视为身体权的客体;身体权的内容既包括排除对身体侵害的权利(消极层面)又包括决定有关身体处分的权利(积极层面);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时,法官应基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功能,参考侵害事实的相关因素进行;对于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请求权竞合问题,可将身体完整性和健康的损害作为一种独立的诉因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