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基于宪法这一规定,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尊重和保障失地农民人权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宪法》精神的贯彻。以失地农民的权利为主线,研究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有重大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的课题。本文首先对失地农民的产生进行了探讨,认定失地农民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对土地的征用(包括退耕还林)。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基于宪法这一规定,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尊重和保障失地农民人权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宪法》精神的贯彻。以失地农民的权利为主线,研究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有重大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的课题。本文首先对失地农民的产生进行了探讨,认定失地农民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对土地的征用(包括退耕还林)。然后,将失地农民界定为:因为失去土地而丧失相应的使用权、就业权、基本生活保障权、社会保障权以及
其他文献
在保障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的今天,对警察行政权的行使严格进行法律规范,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安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警察行政执法进一步规范,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康、文明、进步的法制社会环境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警察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暴露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日益成为依法治国方略向前推进的障碍。本文在行政法一般原理的指导下结合警察任
少数民族教育是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少数民族教育事业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少数民族教育的立法工作也伴随着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不断地发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初步奠定了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础。但是,我国目前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还远远不能满足新形势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要求,仍然显得很滞后。在形式上,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法规还未形成完整体系,没有
生态自然恢复区移民行政补偿是生态移民行政补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为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对生活在生态自然恢复区的人口实施移民并给予行政补偿的行为。从2006年开始,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为了遏制生态自然环境的恶化趋势和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生态自然恢复区移民行政补偿方案,确定了开展生态自然恢复区移民行政补偿试点的方针、目标、原则和区域,对生态自然恢复区移民行政补偿的对
本文以鄂尔多斯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可行性作为实例,通过对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行使的现状的分析,提出改变现有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弊端的根本途径是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改革,并对鄂尔多斯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方案进行了设计,特别是对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管理体制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对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将
城市房屋拆迁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或开发商为了房地产开发,以补偿为条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和他物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城市房屋拆迁在增进公共福利的同时,也会因为拆迁主体的不明确、立法的不完善、执法中的偏差以及某些组织和个人的故意侵权等原因,给被拆迁人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他物权以及他项权利造成损害。这正反映了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现行立法对公共利益界定的
“田永案”和“刘燕文案”开启了司法权对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审查之门,引发了学界对此问题的多方位思考。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有其边界,司法权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也应当有合理的限度。本文以两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审查限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理清司法权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受案范围限度、前提限度以及纵深限度,摸索行之有效的司法审查限度模式,以提供类似案件的规范化解决方法,从而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全文共分
随看当代世界民主政治文明的发展进步,以及法治观念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深入人心,在宪政法学研究领域的国家赔偿制度研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政治进步的重要指标。本文主要分析研究国家赔偿制度中关于对财产权损害的国家赔偿问题研究。目前我国
公民环境权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伴随着生态危机的恶化和人民权利意识的加强而发展起来的概念,20世纪60年代在发达国家里被提出来后,迅速发展,成为环境时代人权的新内容。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方式对公民环境权进行保护,或在国家基本法中对公民环境权做出相应的规定,或在环境基本法中对公民环境权做出相应的规定,以便更好的保护公民环境权、保护环境和资源。尽管我国的法律中已有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但是
我国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关注起源于西方国家的教育市场理论。在教育市场理论的影响和推动下,教育合同在我国已事实存在,并在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的教育合同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相关立法也还不够完善,这一现状导致教育合同实践出现了一定的混乱,损害了教育合同的严肃性,妨碍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本文在研究教育合同在我国产生的原因和必要性的同时,对教育合同的
公民接受义务教育既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义务。义务教育具有基础,强制及免费的基本特点,受义务教育权作为一项社会权利,强调国家的积极作为义务。政府应当积极作为,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用立法的方法,尽最大能力分阶段采取步骤,逐步促进我国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的充分实现。义务教育的普及对公民个人和国家的发展意义重大。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民工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