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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营上市公司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以市场为依托逐渐发展壮大,如今,已成为民营经济的先进代表和中国资本市场上一支重要的新生力量。但是,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在盈利性、成长性、公司治理等方面还有很大缺陷与不足之处,它们不但影响了民营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而且制约着我国民营公司走向世界。
与此同时,机构投资者队伍在我国不断发展壮大,极大推动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表现出的积极作用正日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在此背景下,本文用实证研究方法,探讨了机构投资者的存在是否有助于改善民营上市公司业绩。此外,考虑到机构投资者的异质性,本文按机构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之间是否有投资合约或者业务往来,将所有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分为两类:独立型机构投资者和非独立型机构投资者,分别探讨其持股比例高低对民营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选取2007--2009年间共1010个研究样本,通过实证研究发现:(1)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民营上市公司业绩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民营上市公司业绩越好;(2)但是,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对民营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是不同的:独立型机构投资者(如: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等)持股比例越高的民营上市公司,公司业绩相应地越好;而对于非独立型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银行等),其持股比例的高低与民营上市公司业绩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在实证研究基础上,本文提出,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发展壮大,发挥机构投资者,尤其是独立型机构投资者对民营上市公司绩效的积极所用,需要采取以下方面措施:(1)继续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包括扩张机构投资者规模,规范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及引导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2)政府等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是要避免“一刀切”,要着力发展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类独立型机构投资者;(3)民营上市公司和机构投资者是相互依存的,目前投资于民营上市公司的主要是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非独立型机构投资者。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我国上市民营公司的行为,增强民营上市公司自身的吸引力。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1)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民营上市公司和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历程做了较为完整的总结;(2)鉴于我国证券市场上非流通股的存在及其在总股本中的高比例,本文没有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流通A股比例作为衡量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指标,而是将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除以民营上市公司总股本得到的数值作为衡量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指标;(3)区分了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本文以机构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之间是否有投资合约或者存在业务关系为标准,将我国现存的11类机构投资者重新划分为独立型机构投资者和非独立型机构投资者两大类,分别探讨,不但避免一概地把机构投资者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可能导致的误差,而且有助于分析出哪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才能真正发挥积极作用。
但是,本文缺乏对机构投资者具体作用机理的深入探讨,忽略了我国机构投资者是依据何种评判标准选择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决策,以及机构投资者持股量变化与上市公司行为变化之间的相关性这两大问题的研究。此外,理论部分主要借鉴前人的研究,理论创新上略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