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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与共同犯罪”这一议题的本质,在于回答“身份”这种具有一身专属性的个人要素在共同犯罪中对“出入罪、加减刑”的影响问题。在整个刑法理论中,它虽然仅仅是个小问题,但辐射范围却很广,主要包括了在犯罪主体要件中研究的刑法中的身份、作为犯罪类型的身份犯以及共同犯罪等前提性理论问题。本文紧紧地围绕着身份与共同犯罪的实质问题,并严格遵循身份、身份犯、共同犯罪的研究路径加以论述,以期合理地解决该问题。 首先,在对刑法中的身份的研究中,笔者将其概念界定为:刑法规定的影响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个人要素以及其他特定关系。它具有客观人身性、法定性和先在性三个特征。根据其定义和特征,就可以划定刑法中的身份的范围,从而将目的、动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主犯、从犯等一般意义上的身份排除于本文研究范畴之外。 其次,在对身份犯的研究中,笔者先简单介绍了其概念和传统分类,然后着重墨分析了它的成立范围。就我国刑法而言,身份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大致可以区分为三种情形:其一,身份是犯罪构成主体要件要素之一,无此身份,则不构成该犯罪的情形;其二,身份既影响犯罪的性质,同时又影响刑罚轻重的情形;其三,身份只影响量刑轻重的情形。通过对大陆法系传统身份犯理论的深入研究以及法条结构的对比分析,笔者认为:第一种情形属于真正身份犯,这毫无争议;第二种情形并不像多数学者所主张的那样属于不真正身份犯,而应当是真正身份犯;第三种情形则根本不属于身份犯范畴。进而,更是大胆地提出了“我国《刑法》中不存在不真正身份犯”的反传统的主张。因为,无论是第二种情形还是第三种情形,在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均不符合传统的不真正身份犯的结构和理论。 再次,笔者对身份犯与不作为犯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厘定。二者的关系既不像有些学者所主张的“不作为犯是一种身份犯”那样,但也不是全然无关的。对身份犯和不作为犯关系的界定,可以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着手。在宏观上,二者迥然相异;在微观上,则同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细微的差别。当它们出现交叉、重合时,笔者将这种情形定义为不作为身份犯,并且包括真正不作为之真正身份犯、不真正不作为之真正身份犯、真正不作为之不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不作为之不真正身份犯这四种类型。 最后,笔者按照身份犯的类型分别讨论了身份在共同犯罪中对定罪量刑的影响,这也是本文核心所在。虽然笔者未对博大精深的共犯理论进行述评,但是在探讨“身份犯与共同犯罪”这部分内容时,始终贯彻、坚持了部分犯罪共同说的观点,即在不同的构成要件之间,如果存在同质重合的关系时,则在同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当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时,只要无身份者构成的犯罪与有身份者构成的犯罪之间存在同质重合的场合,就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有身份者单独成立重合限度之外的犯罪。笔者以该部分犯罪共同说为理论根据,以期解决身份犯之共同犯罪中的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的刑事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