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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是人们追求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但在现代化进程中,刑事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保障绝对的公正。因此,面对如何协调公正与效率之间关系的难题,各国大都采取对案件繁简分流,适当简化某些案件的程序,从而保证公正与效率尽量能够同时实现。其中美国率先于19世纪80年代推出了辩诉交易制度,即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处于控方的检察官与被告一方的律师进行会商与谈判,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刑罚的建议等为条件,换取被告人做认罪答辩。若成功达成协议,经法官审查并得到法官的认可,即可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不再开庭审理。 虽然辩诉交易制度顺应了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但对其公正性,却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尽管如此,该制度仍在不断的发展,并最终为美国联邦刑事规则所确认。据统计,在美国有90%的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结案的。而且辩诉交易制度在很多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适用。我国法学界一直对该制度给予较大的关注,特别是2002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所判决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媒体称为我国辩诉交易第一案之后,更是引起了我国法学界的热烈讨论。 本文第一章从介绍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入手,指出辩诉交易制度是在美国司法资源短缺的背景中产生,并有美国特定的人文传统和诉讼理念为其发展提供条件,如美国完善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检察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追求相对的事实重现和相对公正的诉讼价值观等等。本文还对辩诉交易制度在其它国家的发展情况做了简要的介绍。对于这种制度是否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是打着诉讼效率的旗号,践踏司法公正的问题,本文的观点是,辩诉交易制度是以追求相对公正为实质,是在公正价值优先实现的同时对效率的极高程度的容纳。 本文的第二章是对辩诉交易制度所体现的价值的分析。经常提到的公正是一种静态意义上的公正,它通过刑事诉讼的整体推进获得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有时甚至不计对诉讼时间的浪费。片面追求效率固然不足取,片面追求绝对的公正则会导致占用甚至浪费社会的大量资源,这对大部分人来说,会造成另一种不公正。因此,效率也是一种公正,它是一种动态的公正。就辩诉交易制度而言,它坚持以法律的真实作为衡量标准,遵循理性的交涉方式,并尊重个体的意志与自由。公正价值在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首先,因为辩诉交易制度以协商的方式处理案件,而非第三者意志的强制,因此它能够从当事人双方的内心深处说服当事人接受这种结果,并最终达到维护社会整体安全、使无辜的社会成员免受刑事司法迫害的效果,体现了实体公正价值。其次,辩诉交易制度还体现出了程序及时性、平等性、参与性和对话性等程序公正价值。因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使被害人、被告人等诉讼主体的利益得到了更加及时的关注,使正义真正得以实现。它通过控辩双方交涉、协商、达成合意的运作方式,使利益诉求能够比较恰当的整合到司法程序中,诉讼主体可以积极的进行利益选择,程序的民主自治精神在其中得以实现。 辩诉交易制度的效率价值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缩短了诉讼周期,更合理地设计了刑事诉讼程序、更科学地配置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较少的司法资源换取了更多的诉讼成果,因此表现出一种经济合理性。其次,由于辩诉交易制度追求的是一种相对公正,降低了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难度,缩短了诉讼周期,从而可以使结案率得到显著升高。而且由于这种相对公正的实现,犯罪分子得到了一定的惩罚,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使案件的质量也有一定的保障,表现出一种诉讼效果上的合目的性。最后,在司法伦理成本方面,辩诉交易制度能够使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免遭长时间等待审判和经历审判的心理压力与精神折磨。被害人的利益诉求也能够在最快时间内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表现为一种有效率的司法公正。 因此,本文认为,追求司法公正是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动力,而追求诉讼效率的最大化则是辩诉交易制度的生命力所在。公正和效率价值在辩诉交易制度中并不矛盾,并不是体现了效率,舍弃了公正的关系,而是二者都得到了体现。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存在用辩诉交易形式审结案件的例证,但该制度是否能够移植我国还需进一步的分析。本文在第三章辩诉交易制度移植我国的可能性中指出,在我国移植辩诉交易制度,与美国一样,是处理诉讼案件和节省诉讼成本的需要,同时还是增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科学性和有效性的需要,也是更好的维护被害人与被告人利益的需要。在移植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方面,我国已经存在适宜的制度和思想条件。尽管辩诉交易制度赖以生成的平等性和自由性要求在我国还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法律职业共同体等方面还有所欠缺,但引入辩诉交易制度仍然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因此,本文在最后一章中就我国移植辩诉交易制度的框架结构进行了一些初步的设计,如适用范围、同意原则、减刑幅度、审查机制、救济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