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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及的戏仿行为的法律调整,是指作为独特艺术形式的戏仿,在对原作品进行批评和讽刺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引用或改编原作品的部分内容,这种批评、引用或改编等行为,是否构成了对原作品的侵权,法律应该如何对此类行为进行必要的保护和限制等。本文以胡戈创作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为样本,层层展开分析。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运用,戏仿行为层出不穷,成为一种新的社会文化现象。戏仿由于直接运用来自被嘲弄、讽刺对象的材料对其进行攻击,也即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具有直观、幽默和入木三分的讽刺效果而广受欢迎。而同时,由于其对原作品所作评价通常为负面,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构成对原作品及原作者的贬损、侮辱,侵犯原作者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和/或者一般人格权。可以说,戏仿者常常游走在合法与违法的边界,稍有不慎,即可能掉入侵权的深渊。由于戏仿在我国《著作权法》上没有被明确规定,因而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的一个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矛盾和困惑。 《馒头》的出现,在引来网民一片叫好声的同时,也引起了《无极》片方的强烈不满,导演陈凯歌声称要将胡戈告上法庭。由于缺乏认定为侵权的直接法律依据,如何看待这一案例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并且由于其具有的社会导向作用,使此案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争议的焦点集中在:①《馒头》是否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构成,它是什么类型的作品,怎样给其进行法律定性;②《馒头》的创作,是对电影《无极》的合理使用还是侵权,如果界定为合理使用,如何理解合理使用的标准;如果界定为侵权,侵犯了何种权利;③对类似于《馒头》这样的戏仿作品,著作权法应该如何进行界定。本文从分析戏仿的定义和特性入手,从法理、法律精神、法律制度背后的社会背景和原因来探讨,并就法律如何对这一现象进行规范和引导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戏仿以模仿原作品为主要创作方式,戏仿中不可避免地要借用原作品中的材料,例如人物形象、典型对话、核心曲调等,因此很容易涉嫌侵犯原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但是,具体到《馒头》中,无论从一般民事侵权法律规定、我国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规定,还是从合理使用的评判标准和终极价值来分析,笔者认为,胡戈并没有侵犯《无极》的著作权。 从一般民事侵权的判定来看,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点,即:(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的存在;(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可以以合理使用作为胡戈短片违法性的抗辩;在认定损害事实方面,胡戈短片并没有给原作品带来损害;由于前两条的不成立,当然不可能使第三条得到满足;在主观过错上,胡戈在片头表明了禁止传播,尽到了一般人的义务,并且该片在网上传播并不是胡戈的故意行为。因此,从著作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点分析,此网络短剧既没有侵犯《无极》的财产权,也没有侵犯《无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 从国外合理使用的判定来看,是否为合理使用主要看使用作品的目的、性质、程度和影响,此外,通过分析戏仿者主观上的善意与否,以及合理使用作品的终极价值,可以看出,《馒头》属于合理使用的要求。当然,不能简单地用国外的法律规定来判定中国的案例,但是,鉴于我国著作权法对戏仿的保护与限制没有明确的规定,适当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实,对完善我国著作权法还是有一定益处的。 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章,主要论述戏仿的定义、特征以及戏仿作品与著作权法的关系,作为言论和思想表达的一种特殊方式,戏仿作品的创作被许多国家的法律接受为合法行为,其在原则上与我国法律也并不冲突;第二章,主要从戏仿作品是否适应合理使用来论述被戏仿作品的著作权限制,通过对中外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分析、合理使用的终极价值、网络技术给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冲击3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三章,主要从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著作权侵权的有关规定,来论述戏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并以《馒头》为例,对戏仿作品是否侵权,以及侵权了何种权利进行详细论述;第四章,主要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理念、戏仿的宪法视角、戏仿作品的行政法视角、戏仿作品的法律经济学分析等角度,就如何完善我国戏仿作品法律制度进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