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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障企业财务信息质量的一种重要外部治理机制,独立审计一直被人们寄予厚望。然而,自我国股市成立以来,财务报表舞弊如沉疴痼疾般久治难愈,使得投资者愈发质疑独立审计对财务信息质量的监督治理功能。一方面,审计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其实质是一种雇佣关系,这将建立审计师与客户之间的经济联结,由此导致审计师难以保持完全独立,从而提供低质量的审计服务。另一方面,我国对发生审计失败的审计师的问责机制主要依赖于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其威慑力整体较弱,这将催生审计师“有恃无恐”的心态,导致审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勤勉尽责,甚至与客户合谋,致使财务信息虚假记载。那么,审计师是否恰如投资者所质疑的那样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致于无法识别或者揭露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虚假陈述行为呢?或者说,审计师能否在上市公司实施财务报表虚假陈述时,即财务报表虚假陈述还未被外界(媒体和监管机构等)所揭露时就识别出企业的财务报表虚假陈述行为,并且通过特定的审计行为传递给外部信息使用者呢?本文通过分析虚假陈述发生期间的审计师行为决策(审计意见、审计师更换和审计收费),对前述问题进行探讨。使用2001-2017年非金融上市公司因财务报表虚假陈述被证监会、交易所和财政部监管处罚的146宗处罚案件资料(涉及307个虚假陈述发生年样本),本文研究发现,首先,与对照组(虚假陈述发生前期和配对的非虚假陈述公司)相比,审计师在虚假陈述发生期间出具了更多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特别地,审计师在虚假陈述发生期间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相较于虚假陈述发生前期和配对的非虚假陈述公司,分别增加了5.23%-7.25%和5.54%-6.65%。进一步研究发现,在这些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中,超过半数的比例(57.38%)为带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且86.89%的非标准审计报告未能有效揭露企业的财务报表虚假陈述行为。其次,与对照组相比,虚假陈述发生期间不存在更高的审计师更换率,同时在审计师未更换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并未配置更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参与审计业务。最后,相较于对照组企业而言,审计师在虚假陈述发生期间未要求更高的审计收费。这些研究发现表明,虽然审计师能够识别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虚假陈述行为,表现为向财务报表虚假陈述公司出具了更多的非标准审计意见,但是来自客户的压力可能促使审计师变通审计意见以及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与财务报表虚假陈述无关或者更为轻微的事项,从而未能有效揭露企业的财务报表虚假陈述行为。另外,从前述结果还可以得知,面对虚假陈述客户,审计师倾向于客户保留决策,并且除发布更多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外,审计师并未采取加大审计投入和增加审计收费的方式以应对财务报表虚假陈述可能遭致的风险。总体而言,这些研究结果说明,面对正在进行财务报表虚假陈述的客户,审计师没有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报告,而且也未采取其他诸如主动辞职、增加审计投入和审计收费的风险应对措施。这彰显出在我国审计市场上,独立审计对企业财务信息的监督治理功能较为有限,且审计师的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其背后的原因可能在于不完善的法治环境以及审计师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基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个人层面,结合证监会对审计师的处罚数据,本文还考察了卷入虚假陈述案件的审计师,其在虚假陈述发生期间以及监管处罚前期间的不同行为表现是否会导致不同的监管处罚后果,包括更低(高)的被处罚概率或更低(高)的被处罚程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使用126宗(305个虚假陈述年样本)上市公司因财务报表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的案件资料和54宗事务所因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的案件资料,考察了虚假陈述发生期间的审计意见类型以及处罚前的离职情况(提前离职)与其被监管处罚的关系。研究发现,首先,非标准审计意见能够保护事务所免受监管处罚以及减轻被处罚的程度,表现为若事务所在虚假陈述发生期间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与未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务所相比,其日后被处罚的概率和程度将分别下降15.31%和42.25%。但是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保护作用只体现在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之中。其次,若事务所在处罚前离职,与未在处罚前离职的事务所相比,其未来被处罚的概率将下降20.95%,不过其被处罚的程度不会减轻。进一步研究发现,在虚假陈述发生期间离职能够降低事务所29.11%被处罚的可能性和59.75%被处罚的程度。这些研究发现表明,非标准审计意见和提前离职均对事务所具有保护作用,即会降低事务所的监管处罚概率或程度。对审计师个人而言,使用580个虚假陈述年-注册会计师样本和109个注册会计师被处罚样本,考察了虚假陈述发生期间的审计意见类型以及处罚前的离职情况(提前离职)与其被监管处罚的关系。研究发现,首先,非标准审计意见能够保护注册会计师免于监管处罚以及减轻被处罚的程度,表现为若注册会计师在虚假陈述发生期间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与未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相比,其日后被处罚的概率和程度将分别下降15.77%-16.09%和20.63%-26.29%。进一步研究发现,与带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相比,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保护注册会计师的程度更强。其次,注册会计师在处罚前离职不会降低其被处罚的可能性和程度,相反,在考虑注册会计师个人特征后,若注册会计师在虚假陈述结束后至处罚前离职,其被处罚的可能性和程度将更高。这些研究发现表明,非标准审计意见对注册会计师具有保护作用,即会降低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处罚概率和程度,但提前离职对注册会计师不具有保护作用。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对于每宗虚假陈述案件,其大致可以分为虚假陈述发生期间和针对虚假陈述的监管活动期间(Karpoff等,2008;Karpoff等,2017),而现有学术文献更多研究的是监管活动期间的审计师行为,即当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的审计师行为变化,鲜有研究虚假陈述发生期间的审计师行为文献。本文通过分析虚假陈述发生期间的审计师行为,完善了虚假陈述与审计师行为的研究。第二,不同于以往主要以盈余管理等间接指标衡量虚假陈述以考察审计师能否识别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虚假陈述行为这一问题,本文基于证监会、交易所和财政部所披露的虚假陈述实施年直接衡量,部分缓解了测量误差问题。第三,现有关于审计师监管处罚的影响因素文献比较有限,并且主要从会计师事务所层面进行探讨,缺乏从审计师个人层面探讨审计师监管处罚的影响因素分析。为此,本文通过将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个人同时纳入分析框架,并从审计意见和审计师更换等维度对审计师的监管处罚进行分析,丰富了审计师监管处罚的影响因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