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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中国都是典型的人多地少的国家。日本农业在二战后很快实现了现代化,而我国农业却至今没能实现现代化。发展我国现代农业必须借鉴日本农业现代化的经验教训。二战后,日本通过的多项法律政策保证了其农业的持续现代化发展。随着日本国民经济复苏与经济高度成长期的到来,农业科技的不断进步、农作物品种的改良,化肥和农药的普遍使用以及农田整治与农业小型、中型机械的推广使日本耕地生产率有了很大提高。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为农户提供了大量的兼业机会。农户兼业是小农经济在工业化发展进程中走向自然分化的一种伴生现象,将长期存在。日本政府对其农业的过度保护,使兼业农户在获得兼业收益的同时也从农地上获得了可观的收益。尽管很多农户已经以非农收入为主,依然不肯放弃土地。目前日本农户和农业人口大幅减少,从事农业人口的高龄化、妇女化现象严重。这些已经成为影响日本现代农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同时随着日本经济的恢复和持续的快速增长,大量耕地不断转化为住宅及工商业用地的速度超过了新开荒拓地的增长速度。为了解决小农效率低下的问题,日本政府的基本思路是在逐渐开放农产品市场的大背景下鼓励、支持专业农户发展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提高生产效率,增强日本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然而过度保护必将导致农户兼业现象长期存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日本政府为土地经营规模化所作的努力。不利于日本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农业,客观上阻碍了日本的农业现代化进程。必须要提到的是日本的农业合作组织——农协。农协具有“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基本特点,是在农民自愿、政府的政策鼓励和财政支持下逐步形成发展的。农协成员间平等协作、共同致富的原则以及政府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确保了农户在农协中的主体地位。农业协同组合是日本农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为实现日本农业现代化做出了巨大贡献。现代农业的基本出路不是兼业化,而是技术密集和资本密集的规模化经营。为此,对于中国的农业现代化而言,对农业要适度保护。我国目前对农业的保护力度相对于日本、欧美来说是非常低的,我国也存在着许多类似日本兼业现象的农民工现象,大量的“农民工”现象并不是由我国农业保护政策导致的。适当加强对我国农业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保护的同时不应阻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我国的农业保护政策正逐渐成熟和发展。我国要根据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环节的特殊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建设现代农业,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是实现农业现代化中制度现代化的具体形式。现有户籍制度对农民进入城市的限制,迫使农民不敢轻易放弃农村的土地而失去仅有的落脚地,政府要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加强土地流转,推进农村地区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加强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我国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了现代农业建设的物质装备水平。依靠农业科技发展,增强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