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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为了解决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各国开始努力探索私人资本参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模式,BOT投资方式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并迅速得到了各国的青睐,成为世界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加速器。我国在BOT投资方式的应用上起步较晚,理论研究和实践水平与很多国家都存在差距,这个差距在政府保证方面显得尤为突出。政府保证制度的缺失以及政府保证实际操作的混乱已经严重阻碍了BOT投资方式在我国的发展,引起了学者们的密切关注。本文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采用了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方法,联系国内外BOT政府保证的理论与实践,以客观的、法学的、国际化的眼光综合分析了BOT投资方式中政府保证的主要问题,最终立足于我国现行BOT政府保证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BOT政府保证制度的建议,以期推动我国BOT投资方式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BOT投资方式中的政府保证作了概述。首先从保证的一般含义入手,对BOT政府保证的含义从东道国的态度和保证的范围方面作了深入剖析。然后论述了BOT投资方式中投资者面临的巨大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从而得出BOT政府保证的必要性。最后立足于各国BOT政府保证的实践,分析了政府保证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对BOT投资方式中政府保证的法律性质作了探讨。由于政府保证的法律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因此作者首先对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得出其为有别于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独立的契约类型。随后,文章从大多数人的误区着手,比较了BOT政府保证与一般民事债权担保保证的不同,从而将BOT政府保证定性为政府为了BOT项目的顺利进行所做的自我限制或自我约束,是政府的一种公行为。第三部分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出发,阐述了东道国政府作出BOT政府保证的法律依据,进而自然引出对政府保证在国际法方面和国际法方面效力的论述。第四部分以澳大利亚、香港、法国、土耳其、菲律宾、马来西亚为例,分别论述了发达国家及地区和发展中国家及地区BOT投资方式中政府保证的法律实践,并比较了二者的不同,对我国BOT政府保证的发展有着借鉴意义。第五部分回归到我国BOT政府保证,首先以广东沙角B电厂和广西来宾B电厂为典型介绍我国BOT政府保证的实践,再分析了我国现行的政府保证相关法律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得出我国实施政府保证存在的法律障碍,最后从立法原则和立法内容两方面,对如何完善我国BOT投资方式中政府保证的立法提出了明确的建议。完善我国BOT投资方式中的政府保证制度,有效地减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这对我国引入外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有着战略意义。因此,尽快消除我国BOT政府保证在实践中的障碍,建立一套完整的BOT政府保证制度,成为我国推行BOT投资方式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