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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的保护,该制度是无权处分非正常的权利变动作出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以牺牲原权利人的静态权益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动态权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和安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己为学界一致认可,并在各国的立法中多有体现,但是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各国立法态度定不一,我国理论界亦存不同见解。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不动产物权交易日渐繁盛,已越来越多地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肯定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这不仅具有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理论意义,其宣扬的法律精神与价值,对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深远影响和现实意义。 本文拟通过对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法理基础、我国立法规定等进行阐述,论证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其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以《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为出发点,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并从审判实践的角度探讨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策略方法及相关具体问题。 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约2.7万字。 第一部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概述”,从界定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入手,论述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及二者的相互关系,介绍了《物权法》、《民法通则意见》、《拍卖法》等现行法律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对上述立法的现实意义予以评析。 第二部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司法适用的要件及法律效果”,详细阐述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必须把握的构成要件,并对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进行了分析,以明确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界限和法律后果。 第三部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司法适用中相关问题的具体认定”,以司法实践者——法官的角度出发,从司法适用的思维方法、应对理念与策略入手,提出对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司法适用的策略方法的总体建议;分析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结合笔者在审判实践中遭遇的真实案例,通过对司法适用中常见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之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动产共同共有、表见代理、不动产优先购买权,以及对原权利人的救济的相关难点进行辨析比较,澄清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上的一些认识误区,以使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认定更准确。 本文从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分析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困惑,兼以笔者的审判经验,着重对该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尤其对完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相关法律制度及明晰司法适用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