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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金融的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综合经营已成为当今世界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现实选择。许多大规模金融集团即在这种背景下诞生,它们利用其自身的庞大规模,多元化的业务模式为全球客户提供便利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金融集团通过有效利用现有设施、信息和人力资源,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升金融机构竞争力。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在金融集团追逐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所带来的利益的同时,其自身蕴含着利益冲突产生的诱因。金融集团内部不同金融子行业或部门之间风险、经营偏好的不同,以及金融集团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金融集团易于产生利益冲突并滥用这种冲突。就防范利益冲突而言,可供借鉴的主要制度是防火墙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防火墙制度属于一种强制性的隔离措施,通过将金融集团内部各种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因素在不同层面上进行分隔,从而防止利益冲突的出现。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置则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强市场自律,使金融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债权人及广大投资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的金融业正稳步进入综合经营的新时期,并已涌现出各种类型的金融集团。但是我国对金融集团及利益冲突防范的相关制度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空白,远远落后于实践的发展。因此,在我国未来的金融集团立法工作中,应总结各国的实践经验,尽快制定独立的规范金融集团的法律制度,明确金融集团的法律地位,完善金融集团利益冲突防范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