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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有效资本市场理论、代理理论,还是信号理论、博弈论,都一致认为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有利于证券市场健康有效地发展。而几宗国内外重大的舞弊丑闻的爆发,更使信息披露研究受到学者们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并先后出现了许多重大的研究成果。相对于强制披露,多数学者认为自愿披露具有更好的信号作用,因为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可能为了使其公司能够区别于其他公司,取得投资者的信心,降低融资成本,而有激励披露更多的信息,所以此类研究也越来越多。目前,自愿信息披露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影响自愿信息披露的因素研究,而其中又主要是公司规模、盈利性、治理结构等对自愿信息披露影响的研究。但是针对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在自愿信息披露方面的区别研究却几乎没有。
家族企业由于其悠久的历史、独特的经营特点以及在全球商界瞩目的地位,一直受到学者的关注。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崛起,我国家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并且越来越多的家族企业通过上市利用资本市场扩大发展,所以这使得对家族企业信息披露的研究显得格外重要。本文针对国内家族企业信息披露研究相对空白的情况,选取了A股2109个上市公司-年数据作为研究样本,从家族企业区别非家族企业的特点出发,理论分析并通过Logistic模型实证研究了家族企业在自愿信息披露的可能性方面区别非家族企业的一些表现。另外,本文在实证研究中创新地采用我国上市公司年报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盈利预测信息披露情况作为上市公司整体自愿信息披露水平的替代变量,用企业类型,即家族、非家族作为0/1自变量对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水平进行解释,并对董事会结构、公司规模、盈利能力、竞争程度和机构持股比例等进行了必要的控制。
有研究显示,家族企业相对于非家族企业拥有较为集中的所有权,家族企业的家族所有者更有激励参与和监督公司日常的管理事务,所以家族企业中的第一类代理成本相对较小,但是家族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冲突却比较严重。并且家族企业经营视野较长,家族传统文化对家族企业的管理也有很深远的影响。这些特点肯定会对家族企业的自愿信息披露选择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本文最终发现,我国整体自愿信息披露的水平还很差并普遍存在报喜不报忧的情况,家族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整体意愿显著低于非家族企业,但是在对待坏消息的自愿披露方面,家族企业的态度却难能可贵得相对积极。补充实验进一步说明了上市公司年龄和被解释变量的替代变量的选取以及上市公司的代理关系对上述结论并没有显著的影响。
通过本文的研究,得到一些启示。考虑到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的重要性,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应该采取措施积极鼓励上市公司尤其是上市家族企业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应该注重因人而异,对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政策。此外,积极鼓励的同时,相关部门还应该对自愿披露进行适当的规范引导,避免或减少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中无用的泛泛而谈,并加强对自愿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管,对虚假信息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