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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财务舞弊研究的不断深入,相关理论也不断完善,但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当企业有进行财务舞弊的动机时,为了避免被监管机构发现而必将采取更为复杂和不易觉察的手段,因此,随着相关理论的不断发展,企业也并不会墨守成规地采用以往常用的舞弊手段,而是为了规避管制而不断提高自身的操作技巧,从而使得财务舞弊行为越发难以发现,这种不利趋势的发展并不是说以往研究带来了财务舞弊,只能说明财务舞弊研究需要与时俱进、不断迈进,争取理论的长足发展。因此,当前形势一方面为我们监管机构带来了新的挑战--降低财务舞弊行为的任务迫在眉睫,另一方面要求我们理论界在关注以往研究结论的同时,还应根据当前企业新特征与时俱进地发现财务舞弊的新方法、拓宽财务舞弊的研究领域,为我们当前研究找到新的突破口。
近年来,系族企业现象作为东亚国家经济的典型现象进一步扩展到我国,如今,国内不仅出现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集团,而且民营的企业集团也纷纷涌现,这些企业集团的最终控制人一般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部分上市公司(宁向东等,2005)。这种企业结构无疑为控股股东实施圈钱等非法活动带来了机会,加之根据“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的研究发现,以20%为标准,全球有大约三分之二的上市公司是被一个超级大股东所控制的,而大股东作为“完全经济人”,具有自利性质,因而具有侵占中小股东的动机。因此,这类企业集团的最终控制人同时具备了侵占中小股东的动机和机会,为了掩饰这类行为则进一步有了进行财务舞弊的动机和机会。
因此,在考虑到当前企业普遍采取“金字塔”式股权结构控制上市公司的趋势后,本文基于终极产权论区分最终控制人的性质,进而分组研究了当前企业股权控制层级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相关关系,以寻求在新的企业结构特征下研究财务舞弊现象,进一步拓宽财务舞弊研究领域,找到研究财务舞弊新的突破口,为监管机构及早发现财务舞弊企业提供经验研究支持。
基于证监会、财政部处罚公告,本文通过对2001-2007年财务舞弊企业及其配对样本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在股权控制层级高于2层的样本公司中,非财务舞弊企业在15%水平上要显著多于财务舞弊企业。而且当我们基于终极产权论将样本公司划分为政府控制和非政府控制的样本公司时,对于政府控制的企业(尤其是地方政府控制的企业)的研究发现,股权控制层级与财务舞弊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但对于非政府控制的企业来说,这一相关性则呈现相反的特征,即股权控制层级数越高,企业越容易进行财务舞弊。正是由于存在政府控制与非政府控制对股权控制层级与财务舞弊的关系是相反的,在对全体样本公司进行研究中发现,结果虽然是负相关的,但不显著。此外,本文分析认为,不同性质控制人的公司的股权控制层级与财务舞弊关系是截然相反的,原因可能是股权控制链增长对财务舞弊动机、隐蔽性和可行性具有不同方向的作用,而且其强度会随着最终控制人性质的变化而变化。企业所处的股权层级越高,财务舞弊的动机越强,而且隐蔽性也越高,这样,这一影响使得股权控制层级与财务舞弊之间呈正相关关系,相反,当股权控制链增长时,控制链上中间股东增多,中间代理成本越大,企业进行财务舞弊的可行性降低,从而这一方面又导致股权控制层级与财务舞弊呈负相关关系。在政府控制的企业中,代理成本的负向作用更强,而在非政府控制的企业中动机等的正向作用更强,所以对于政府控制的企业来说,控制链越长,权利下放越发彻底,进行财务舞弊的可能性越低,而对于非政府控制的企业来说,结论正好相反。并且考虑到地方政府的特殊地位,其不仅要满足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更要与其他地方政府争夺资源,因此地方政府迫切地需要提高自身竞争力,从而有更强的侵占中小股东的动机,所以其控制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侵占中小股东的动机更强,这样,高股权控制层级的抵制效果也就更强,因而其影响最为显著。
本文研究意义:一方面,在实务应用上有利于引起监管机构对股权控制层级偏高的非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和股权控制层级偏低的地方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的重视,利用股权控制层级特征及早发现财务舞弊企业,也对这一类企业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以降低其进行财务舞弊的动机。并且还有利于鼓励地方政府控制的企业增加股权控制层级,而民营企业降低股权控制层级,形成企业的股权控制结构优化。另一方面,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不仅关注以前研究所广泛关注的财务舞弊的动机等方面,还考虑到实施财务舞弊行为的可行性问题,研究更为全面。在研究领域上,本文针对以前研究企业财务舞弊仅着眼于内部治理和外部环境两方面区别研究的状况,将研究范围拓展到了集团内部、企业外部的股权控制领域,为我们进行财务舞弊研究提供了新的路径。并且在理论研究上,也进一步发展了财务舞弊研究和终极产权论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