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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问题的解决是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得以最终实现的。在“一国两制”下,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问题,既是一个政治学研究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的法学研究课题,更是香港基本法一个极其重要的基本立论和核心实践问题。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是指在香港基本法框架下,香港特区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中央依其享有的权力对香港特区实行管辖和香港特区在中央的监督下行使高度自治权而产生的法定关系。 香港基本法作为“一国两制”方针法律化、制度化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对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作出了具体、完整地规定。香港特区与中央的关系是“一国两制”下诸多法律关系中最为主要的一种关系,也是香港基本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在香港回归以来七年多的实践中,不少引起广泛争议的事件和诉讼,举其大者如“居港权”案、基本法第23条立法问题、香港政制发展大讨论等均涉及香港特区与中央的关系问题。准确把握、妥善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对贯彻落实香港基本法,维护香港特区的繁荣稳定和发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显示“一国两制”的强大生命力,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能否妥善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既是对香港特区管治水平的一大检验,更是对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因此,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问题也就十分值得研究和探讨。 本文试结合实例,从香港特区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国家权力在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的安排、中央和香港特区各自享有的具体权力及两者间的监督与必要牵制关系等方面,论述、分析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问题,并提出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的有关原则,以期能为进一步贯彻实施香港基本法,为妥善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的具体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香港特区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指依法成立的香港特区在国家政权结构中的地位。它是对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的法律界定,是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的依据,在法律上具体表现为国家权力在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的安排。香港基本法第1条、第12条订明,香港特区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政府。这一规定完整地确立了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是界定香港特区的职权范围及同中央关系的基础。本文将这一法律地位具体分述为四方面,即主权国家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享有高度授权的地方自治区域的法律地位和中央政府直辖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 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的核心是权力分配的问题。如何从法律上正确地划分中央最高国家机关与香港特区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是香港基本法起草过程中讨论极其热烈、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香港基本法在新中国国家结构发展史和立法史上,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将国家权力在中央与一级地方之间作出具体安排。从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来看,中央与香港特区的权力分配遵循了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高度自治权相结合及授权与监督相结合这两大原则。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存在“分权”的问题,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问题实质上就是中央根据宪法、宪法性法律的规定,将国家权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作出具体安排的问题。从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可以看到,一方面,对于那些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事项,其职权均由中央国家机构享有和行使,主要包括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特区的防务、紧急状态的决定、特区重要人事的任免、基本法的制定、解释、修改等。中央的权力严格限制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的范围内,这符合“一国两制”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除了与国家统一和主权有关的权力外,不是非中央行使不可的权力,都授予香港特区行使,有些虽与国家统一和主权关系不是十分密切但却是十分重要的权力,也同样授予香港特区行使。概括而言,香港特区享有的权力包括:高度的地方事务自治权和对外事务自治权;参与管理全国性事务的权力;中央授予的其他权力。基本法对香港特区享有的权力的规定充分体现了“高度自治”的精神,显示了中央对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发展的坚定决心。 为确保中央和香港特区有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处理好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基本法对中央和香港特区的权力分配作出了具体而妥善的规定,从而使国家权力在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的安排,体现出了中央对香港特区自治权的制约和监督及香港特区对中央行使权力予以必要牵制的崭新模式。一方面,基本法赋予中央对香港特区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权。另一方面,为了使中央对香港特区行使的权力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防止中央滥用权力,基本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中央行使有关权力予以约束和牵制。 香港特区与中央的关系已通过香港基本法得以制度化、法律化,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为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这一关系,必须建基于对“一国两制”原则的遵循和对香港基本法的贯彻执行,具体而言,也就是必须遵循如下原则:正确处理“一国”与“两制”关系的原则、实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的原则、坚持高度自治与必要干预相统一的原则、排除外部势力干预的原则及贯彻法治的原则。 尽管香港基本法“是一个创造性的杰作”,“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它对中央与香港特区的权力关系作出了明确而较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但却缺少一些具体而可具操作性的内容,且在香港基本法文本之外,也没有其他富权威性、能显示立法原意的法律文件。因此,在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的具体实践中,也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对其权责划分认识不清或存在“灰色地带”的问题和困难。这也是符合法律实施的发展规律的。而在两种不同制度和文化背景下,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办法,一方面是中央和香港特区双方应在保持各自独立性的基础上积极互动,理性沟通,加强磨合,求“一国”之同,存“两制”之异,相互尊重包容,建立互信,在基本法的框架下通过相关的政治实践和法律实践,取得共识,探索并形成一套长期行之有效的机制和惯例;另一方面则可在必要时修改基本法,对与现实存在根本性差异或囿于立法者自身局限而存在缺陷的、涉及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的有关条文予以适当修改,以更加符合及真实反映基本法有关条文的立法原意、立法精神及香港的实际情况,从而使香港基本法日臻完善,使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能在法定的轨道上顺畅、稳健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