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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作为执法与司法过程中的两个重要方面,在实践中常常相互联系,互相衔接。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研究,对于解决行政违法与刑事司法的转化问题至关重要。(以下简称“两法衔接”)“两法衔接”机制自2001年建立以来,国务院、最高检、最高法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和法规、意见,试图解决司法实践当中遭遇到的难题。理论界对此的主攻方向在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程序性问题、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刑罚的竞合等问题,但少有论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涉及的证据理论方面问题。通常情况下,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犯罪行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将案件移交刑事司法机关,由刑事侦查机关负责案件的调查,再移送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提起公诉从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者的衔接程序中却出现了大量问题,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为了部门利益搞小团体主义,或是负责接收刑事案件的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拒绝接收从而出现有罪不究、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及以罚代刑的“四多四少”现象。这种行政执法行为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是与有罪必究的刑事司法原则相悖。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是时刻强调的主题之一,在社会生活中冤假错案的出现,主要是因为社会缺失一个良性的制度。行政犯罪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其必须受到刑事处罚,因而在程序上兼容了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两部诉讼法。对于行政犯罪行为用一般的行政处罚手段惩治,已经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刑罚处罚方式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对行政犯罪而言必须适用更为严厉的刑法来惩治,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坚决打击行政犯罪的坚定立场。对于行政犯罪的规制,要结合刑法和行政法,发挥两种法律共同的优势,综合惩治,诚然如此,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司法、严格执法,实现法律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双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拥有法律监督的权利,但是具体怎么操作,法律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步骤。这就使得检察机关的职能成了一纸空文。在司法实践当中,行政机关在在执法过程中总能抢先一步查到涉及犯罪的案件,但最终能够移送司法机关、进入司法程序经过审判机关审判后受刑罚惩罚的却微乎其微。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源头在于刑事司法机关太被动,只能被动的接受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也不主动,还有一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受其他因素的干扰或出于其他目的,擅自扣留本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而私自用行政处罚的手段处理。所以要想能够有效的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就必须赋予检察机关切实有效的监督权。因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是我国理论界需要研究的重点对象。建立科学、有效的两法衔接机制,确立刑事优先原则,完善案件移送和立案监督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证据对接规则,强化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推进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已成为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本文从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两法衔接”的法律规范和各地的实践经验入手,结合笔者在检察院工作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如何完善两法衔接机制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运用分权理论、矛盾理论等方法进行研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