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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经常存在承包人与施工人不一致的情形,也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挂靠”现象,“挂靠”现象之普遍令笔者震惊,“挂靠”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借用资质”是法律中关于“挂靠”的准确定义。司法实践中,一旦建筑施工承包人与施工人不一致时,就出现了另一主体——实际施工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由哪一主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面对这一情况,不同层级和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应当由承包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有的法院认为应当由实际施工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还有的法院认为应当由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共同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在本文中引入一个真实的司法案例,通过分析一、二审法院对该案例的不同判决及理由,结合理论界关于该问题的探讨,笔者认为该案例中应当由承包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承包人承担责任之后再向实际施工人追偿。一是因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确定;二是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三是保护出借人的利益;四是强化承包人的管理职责;五是体现我国法律关于“借用资质”的禁止性规定的精神;文章末尾笔者引申出审判机关在处理该类民事纠纷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或者说应当把握的原则,以供各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