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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企业名称权之间,商标及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某些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侵犯他人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纠纷时有发生。施耐德公司、施耐德中国公司、天津梅兰日兰公司因上海梅兰日兰公司登记使用“梅兰日兰”字号的行为侵犯其所享有的企业名称权以及“梅兰日兰”商标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较大争议:一是上海梅兰日兰公司登记使用“梅兰日兰”字号的行为是否侵犯天津梅兰日兰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上海梅兰日兰对“梅兰日兰”的登记使用行为是否侵犯施耐德公司、施耐德中国公司以及天津梅兰日兰公司的“梅兰日兰”商标权,三是是否需要对“梅兰日兰”商标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通过对本案评析后,上海梅兰日兰公司侵犯了天津梅兰日兰公司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梅兰日兰公司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本案并没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由于此类纠纷较为新颖、又颇有难度,再加上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立足于实践,简要剖析了企业名称冲突以及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涵义和类型,重点阐述了此类纠纷下对行为人的定性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以期能够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