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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于2005年兴起于英国,随后其迅速扩散到美国、中国等地。得益于互联网在全球范围类的普及和社会各行业的广泛应用,民间借贷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催生了一种新生事物——P2P网络借贷平台。该平台的出现,有力地弥补了传统正规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缺陷,给长期处于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新的希望;但同时又因其自身的局限性而容易引发一些市场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的稳定产生影响,再加上立法上的缺失导致的政策性风险,其弊端也日益显露。为此,理应尽快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加强监管措施,通过制度和规范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本文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即互联网金融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结构。该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首先,从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一新型民间借贷模式的涵义出发,对其进行一个比较合适的法律界定;其次,阐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历史沿革,从国内、国外两个角度把握其兴起和发展的脉络;第三,运用比较分析方法,通过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分别与传统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非吸收存款类金融机构经营模式进行比较,从差异中归纳总结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特点;第四,从法律的角度探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及其地位,并得出应将其定位为一种信贷中介服务机构。第二部分即国外典型性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的考察。该部分包括:第一,选取国外非常具有典型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诸如英国Zopa和美国Prosper公司,对他们的运营现状进行调研;第二,通过对这些国外典型性P2P网络借贷平台近十年来的发展状况的考察,进一步分析其经营的模式。第三部分即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的现状及问题。该部分涵盖:第一,考察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模式和现状;第二,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发现其出现问题和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及放贷人主体身份的缺失、信贷风险评价机制不健全、坏账风险控制能力不足以及市场准入标准和监管的缺失等弊端。第四部分即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体系的建议,分为:第一,梳理治理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逻辑径路;第二,针对构建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体系提出具体意见,包括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地位及其监管的主体、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相关配套立法建设,最终试图构建一个多层次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