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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流氓罪演变而来,从寻衅滋事行为到寻衅滋事罪,该罪经历了1997年《刑法》将其独立成罪,又经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过程,寻衅滋事罪的立法规定日趋合理。但是,寻衅滋事罪始终未能摆脱“口袋罪”的指责,其与其他罪名的界限关系也一直为理论界所诟病。2013年相继出台的有关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又将寻衅滋事罪带入人们的视野。当前理论学界对于寻衅滋事罪存废的理论,整体上可以分为废止说和保留说两大类。废止说的大多数学者均是基于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的行为方式界限不清,导致认定困难,主张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类型予以分解,由其他相关罪名予以处罚,进而废除寻衅滋事罪。保留说一般认为,寻衅滋事罪本身具有补充多个罪名的性质,不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而是给予其合理解释,也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与发展方向与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契合,进而认为其有存在的合理性。废止说的立足点在于寻衅滋事罪“口袋罪”的性质,使得寻衅滋事罪本身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存在侵犯人权的隐患,并且随着现今对于寻衅滋事罪的适用的司法实践不统一,也导致寻衅滋事罪的入罪边界不明确,也使得人们担心寻衅滋事罪沦为滥用司法权的工具。另外,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与其他相关罪名界限不清,也是导致寻衅滋事罪独立性不强的原因之一。保留寻衅滋事罪立足于打击与预防犯罪的必要性角度分析,贯彻我国当前刑事政策,寻衅滋事罪起到了很好的拦截其他罪名的作用,寻衅滋事罪本身就具有补充多个罪名的性质,从刑法分则的体系上来看,该罪名的设立是必要的。两者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的理念废除寻衅滋事罪,还是基于刑事政策保护法益的考量保留该罪。那么如果将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政策相统一,可以从两者之间的关系展开,力求寻找一个平衡点,在最大限度内保障公民自由的同时也可以保护刑法法益不受非法侵害,调和寻衅滋事罪存废之争的矛盾。只要在刑事政策考量的基础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保留寻衅滋事罪是可行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要求对犯罪的认定及对刑罚的适用都必须是根据刑法条文规范做出事实判断,而刑事政策则是对法律事实进行价值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政策对刑法合目的性有批判价值。因此,应当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指导刑事立法,就成了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有效地犯罪化,就是要明确什么样的法益值得刑法去予以保护,犯罪化的过程就是刑事政策价值选择的过程,也是法益保护范围的确定。刑事政策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提供了合理性依据——法益保护。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在于民主与自由,限制刑罚权是因为刑罚本身就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又是为了社会自由的最大化。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刑事政策的制定,同时也限制着刑事政策社会效用的发挥。因为法益保护不应超出人权保障的合理限定,每一次刑法的适用都是对自由的限制,刑法法益保护的边界就影响着人权保障的范围,所以为了保障人权,刑法的规定必须明确,即明确保护法益的范围。从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沿革中,可以总结出一一贯彻人权保障的需要正逐步替代贯彻打击与治理犯罪的需要。但两者又不能是完全对立的。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上来看,刑事政策影响着刑事立法,刑法在对不法行为处罚与否上的价值选择就是刑事政策的考量内容;明确了刑法所应当保护的法益之后,从保障人权出发,刑法应当尽可能的明确,使得司法适用过程公平公正。在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应当形成严而不厉的法网,宽严并济,最终实现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