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物权法基本和特有制度的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其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因为,第三人是市场交易秩序的化身,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也就维护了整个市场交易秩序。但是,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同时,有可能意味着对原所有权人利益的放弃或者不重视。因此,如何在原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博弈中找出能够产生合作型博弈的条件,也就是如何在原所有权人和第三人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就成为了物权法的重要课题,同时也是我国紧锣密鼓制定中物权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源流进行梳理,并且对三种制度:物权行为理论、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经济分析法学及法学上的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相关立法和实践,提出中国对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立法选择:放弃物权行为理论,应当在公示公信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由二者在公示公信原则指导下并行发挥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作用,并对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我国物权法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一体化模式。
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1.导论:该部分主要是对当前有关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观点进行总结,并说明本文应用的研究方法。
2.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该部分主要阐述了第三人的概念,并运用供给与需求理论、成本与收益理论分析了在物权法中规定第三人利益保护机制的重要性。
3.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具体制度。该部分分别介绍了物权行为理论、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及其基本理论。
4.各具体制度对第三人利益保护力度比较。该部分运用博弈论比较分析了三种制度:物权行为理论、公示公信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第三人利益上的优劣。
5.中国物权法的立法选择。通过上述分析,结合中国实际,就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做出中国的立法选择。
6.结论:对本文进行回顾和总体描述,明确提出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