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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法院管辖权的确立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存在是一国法院审理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常常会影响实体法的适用,从而直接影响有关案件的审理结果,并最终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对国际民商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也直接影响到作出的判决能否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和执行.所以国际间争夺管辖权的斗争十分复杂和激烈.正是由于管辖权问题在整个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各国都尽量将更多的涉及该国或该国国民的案件纳入其管辖范围内,力图扩大该国的管辖权.在扩大该国管辖权的竞赛中,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long-arm jurisdiction)是颇具代表性的."长臂管辖权"是以1945年国际鞋业公司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确立的"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为发端的.随后,围绕着如何确定是否存在"最低限度联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一系列标准,如"可预见性"标准、"商业流"标准等,逐步勾画出了"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的具体轮廓,为美国各级联邦和州法院的适用该原则提供了指导.虽然美国法院作出的大量判例描划出了"最低限度联系"原则较为具体的适用标准,但"最低限度联系"是一个主观性非常强的概念,在实践运用中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尤其当长臂管辖权走出美国之外在国际间运用的时候,美国法院常常将其作为一个维护美国国家利益的司法手段.因此,国际间对长臂管辖权的批评和抨击不绝于耳也就不足为奇了.虽然长臂管辖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域外管辖权,其担当的主要角色也是为美国的国家利益和管辖权的扩张服务的,但由于美国法院主张此类管辖权采用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有些方法也许更能反映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联系和规律.因此可以从中吸收其合理的内核为我所用.该文通过分析美国法院一系列有代表性的和最新的案例探讨美国"长臂管辖权"的产生、发展和最新趋势,全面了解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制度,并吸收其合理的内核,完善和健全中国的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