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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众传媒中,电视传媒的地位、作用尤其重要。电视传媒作为舆论引导的重要工具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机构,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受到政府严格的监管。由于电视传媒技术诞生于西方,西方发达国家的电视传媒产业发展更为成熟,而同样起源于西方国家干涉主义的规制理论对西方发达国家的规制实践进行指导。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规制变革和经验回顾,可以看到进行严格规制和放松规制两个阶段。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认为政府规制没有任何实施成本并且具有完全信息,通过政府规制能够对因自然垄断、公共物品、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进行纠正。随后发展的集团利益规制理论则认为规制机构并不具备完全信息,而且规制机构是经济理性的个体,会因为与被规制行业合谋而被“俘获”。在我国,电视传媒出现后就一直由政府经营,过于强调其政治属性而忽视了经济属性,因此电视传媒的产业化发展比西方国家起步晚,发达国家对电视传媒产业进行规制的实践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在未来五年的发展中要将文化产业从“新引擎”发展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电视传媒产业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推进电视传媒产业化进程,提高市场效率、提升竞争力。“十二五”期间,政府将大力推进三网融合,而电视台一直保留的节目制作、播放、收费管理集一体的运营模式和国家广播电视电影总局、政府的双重监管以及区域性割裂垄断的现状困扰着电视传媒产业建立公平、统一、竞争的市场,影响电信运营商和电视传媒机构参与彼此业务运营。对我国电视传媒产业实施制播分离是我国是电视传媒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解决节目供需矛盾的必然选择,是实现差异化定位、提升竞争力的必经之路,通过建立统一的节目交易平台,实现内容资源的整合;对我国电视传媒产业进行体制改革,是顺利推进三网融合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跨区域传媒机构的整合必然选择,通过市场机制推动强势传媒对弱势传媒进行整合,形成跨区域、跨媒介的大型传媒集团,提高市场效率。
本文基于电视传媒产业实现制播分离和体制改革后可能的发展趋势的分析,结合发达国家的规制经验,对我国电视传媒产业的规制体制和政策提出了建议。首先是需要建立完善的规制法律体系,将法律作为一切规制行为的准则;其次,在实施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建立第三方规制机构,形成规制机构、政府管理部门以及电视传媒产业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最后是明确规制主体,在节目内容多样化、跨媒介传媒集团不断涌现的形势下,需要多机构合作监管、明确分工、有效监督才能充分发挥作用。一方面要调整规制政策适应产业发展规律,要保证市场的竞争性,促进产业发展;另一方面要对电视传媒节目依据内容、播放权进行区分,加强内容监管,对统一节目交易平台中不同播放权的定价进行规制。通过对规制体系的重构和规制思路的调整,能为电视传媒产业甚至是关联产业注入新的活力,未来电视传媒产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跨媒体、跨地区甚至是跨行业的传媒集团将不断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