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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传统上,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资金由政府在财政资金中安排,由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建设投资的具体实施。西方古典经济学一直将公用基础设施视作公共物品,是市场失灵的领域,需要政府投入经济资源来解决这个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东西方经济学理论都把市政公用事业视为应由政府投资的部门,是公共财政承担责任的领域,社会资金不宜介入。
然而,20世纪70、8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变化改变了上述传统认识。
首先,西方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导致人们对政府行为和政府职能定位的再认识--在公、私两个部门能够有效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可以找到一个合理的标准来进行界定。在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可以将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有无收费机制和竞争性划分为非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完全可以由私人部门有效提供,政府应该退出;准经营性项目则可以由公私合作或政府提供补贴支持,将其转化为经营性项目交由私人部门“生产和提供”。
其次,公用事业公共性和经济性之间的矛盾使缩小公共部门规模、放松管制、民营化等话题彰显出来。西方国家的改革经历了国有化、私有化和市场化的历程。其后由世界银行等研究机构进行的专题研究表明,社会资金参与的市场化运作确实提高了公用基础设施的投资效率和运营效率。
当前我国在市政公用事业领域进行的大部分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质是一种结合中国国情的市场化过程,具有提高投资效率和运营效率、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缓解供求矛盾、为社会资本创造商业机会,培育市场主体等现实意义。
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的具体方式有多种选择,可能涉及投融资环节,也可以只限于运营管理环节。政府在考虑采用何种方式将公用事业项目推向市场时,通常需要的因素包括:有无收费机制、项目经济强度、行业竞争性、排他性、公众消费心理、项目建设形态(存量/新建/改扩建)等。
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融资改革应该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城市建设和运行的效率为目标,以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和多渠道的融资方式为重点,以重建政府职能和管理体制,构建与市场化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和政策、法规体系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