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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夫妻间必然有一定的财产联系和共同利益。同时,夫妻作为独立的社会主体,无论婚前婚后都有独立的财产利益需要保护。因此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立法形式,其中以法定制为主,以约定制为补充。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约定,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的私有财产和家庭财产无论从种类还是数量上都日益增多,夫妻个人或者家庭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经济领域更为频繁的发生债的关系,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笔者结合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设想。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节是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此章节论述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立法意义、成立条件以及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的关系。人们经常将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关系混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间的赠与进行了明确规定,笔者将通过案例的形式对二者予以比较分析。第二章节阐述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制度内容并对其进行评析。在此章节笔者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形式、效力以及范围、时间进行论述。我国《婚姻法》限定了三种类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供婚姻当事人选择,这将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虽然对财产做出了约定,但因为约定的种类不是单一种类,而是二种或三种的混合体而导致约定无效,笔者认为关于当事人选择的种类应予以立法修改;笔者通过案例形式论述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效力;笔者阐述了我国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规定,并指出我国的规定过于宽泛;关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时间,法律并未进行规定,笔者通过借鉴外国立法,指出我国应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通过该节的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必要性。第三章节阐述了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建议。虽然《婚姻法》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不足之处,为了在更好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同时也能保障婚姻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针对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应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进行完善;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应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应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