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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援助事业不是可要可不要、可搞可不搞的问题,是社会民主法治建设所必需的。2013年结束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论述中明确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习近平主席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也明确批示“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可见,党和国家领导把改善和保障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也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西部地区的法律援助在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服务民生、维护司法正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体现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西部地区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落后使西部地区司法资源普遍不足,在人、财、物、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受到诸多限制。西部地区的法律援助事业与东部地区存在较大差距,也落后于中部地区,法律援助的整体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差距而带来的法律援助事业不均衡问题,是一个长期性的、全局性的难题,在短期内很难彻底解决。要从根本上改变当前的西部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落后的局面,达到全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均衡发展,西部地区应积极探索、采取有效措施缩小东西部的差距。西部地区各地应当正确认识当前遇到的困境,不能墨守成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坚持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对西部地区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学习、借鉴外国、境外地区和国内一些地区成熟的、有效的法律援助经验和做法,采取内部挖潜,外部支援、扶持等形式,通过立法的、人为的、政策性的导向作用,将法律援助资源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引导到资源稀缺地区。各地应当克服困难,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提高有限资源的使用效益,积极推动西部地区法律援助事业向前发展,让法律援助能够更多、更好地服务困难群众,达到“应援尽援”和“能援优援”的目标;使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得到更大的发挥。本论文运用对比、调查、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简述我国法律援助和西部地区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重点分析西部地区法律援助在资金经费、机构建设、援助范围、人才队伍、服务质量、部门和异地协作、宣传教育和知晓率等方面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西部地区法律援助改革和完善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