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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逐渐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体系和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形式,是新时期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一非常重要的任务。检察权具有很强的司法属性,即直接性、亲历性、判断性与独立性。与行政活动不同,司法活动要求司法人员根据办案程序,直接接触当事人,审查相关证据,从而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内心判断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核心目标就是要求实现“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从而实现检察官办案的亲历性、直接性、判断性、独立性与权责统性一。因此,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符合司法规律和法律精神,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目前,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践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已初见成效,全国检察系统通过实行员额检察官责任制以达到办案检察官精英化之目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权力控制和制约机制。然而,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规范检察活动,提高检察办案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改革实践中,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对检察官独立地位确认不明、权力边界不清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带来的负面作用日益凸显,为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还需要对检察长与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等检察人员的权限进行合理配置,对检察官办案监督制约机制、责任追究机制、职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笔者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研究对象,重点阐述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涵义,针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供一些支持。本文正文除去引言和结束语外分为四个部分,具体介绍如下:第一部分是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涵义进行阐述,主要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概念、主要内容及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历史沿革进行阐述,并对域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的要点内容进行概括,归纳出域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三个核心要点。第二部分是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必要性,指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符合司法规律、符合法律精神、符合实践需要、符合民众期待的,并且是伴随着我国法制社会建设逐步发展起来的,具有重要意义。第三部分是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原则,层层递进。指出检察官独立地位法律未予以明确,现行办案机制、监督制约机制、追究司法责任制度及职业保障体系难以满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要求,制约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广运行及发挥应有的作用。第四部分是对前面检察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明确检察官独立地位,才能使检察官独立办案并作出决定于法有据,在诉讼活动中;划分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权力区隔,完善办案组织制度才能保障检察官办案独立、公正办案;完善监督机制,才能以防止检察官滥权、渎职及他人干扰办案;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才能以司法责任促进检察官公平公正办案;建立健全职业保障体系,才能保障检察官职业队伍素质整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