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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规模最大、影响最深的一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分税制改革基本确立和规范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初步形成了地方税体系的雏形。近十几年来,地方税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地方税收入规模持续增长,征收管理效率大大提高,地方政府充分发挥创造和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有效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增长。但是分税制在改革初期,为了减少改革阻力,较多地保留既得利益和考虑中央集权的需要,使改革表现出明显的过渡性。分税制的不彻底导致地方税体系在确立之初就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我国地方税体系的不足首先表现为税权划分的不合理,中央政府掌握了绝大部分税权,地方政府缺乏相应的税收权限,尤其是税收立法权。税权的高度集中背离了分税制分权的内在要求,忽略了我国各地经济状况和税源状况的差异性,制约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的缺失诱发收费权的滥用,搅乱市场秩序,同时侵蚀了税基,形成了恶性循环。其次,我国税权划分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当前我国税权划分主要是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加以规范的,立法层次低,直接造成税权划分随意、税权条频繁、税权划分不合理等问题。第三,我国地方税税制结构不合理,如税种划分标准混乱,地方税概念模糊;缺乏稳定的主体税种,地方税收收入得不到有效保障,地方税建设也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共享税比例过大,中央通过调整共享税扩大本级收入等。第四,地方税收入规模偏小,难以保障地方政府职能的有效实施。第五,地方税体系配套政策不完善,转移支付不能有效发挥财政均衡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地方税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而且越来越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职能的发挥和地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阻碍了财税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不利于建立规范化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因此,研究如何优化和完善地方税体系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了。 本文在借鉴国际各国典型地方税体系模式的基础上,详细阐述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发展历程,深入分析当前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突出问题,最后从合理分配税权、健全地方税法律规范、优化地方税税制结构以及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等方面提出改革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议。税权方面,主张税权划分应该本着统一性与灵活性兼顾的原则,由中央掌握主要权利,对地方税种的立法作出原则性规定,将一些地方税种的部分立法权下放到省级政府。对宏观调控影响较小、税源广泛、税基不易转移的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立法权和解释权归中央,而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税收减免权、实施办法及征收管理权限划归省级政府,由省级政府在基本税法的规范下自主决定;对宏观调控和中央税税基没有直接影响、地区分布不均衡的税种,如契税、车船税等,由中央制定基本原则,解释权、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税收减免权、实施办法及征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经中央批准,省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资源状况开征一些税种,并自行制定具体的征收办法。省级政府可以将一些小税种税率调整权、开征权等授予市县级政府,赋予市县政府一定税收自主权。地方税体系法律建设方面,一是在《宪法》中增加税权划分的相关内容,二是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以《税收基本法》来严格规范税权划分。税制结构方面,简化和统一税种划分原则,具有稳定与调节功能的税种以及税基流动性大的税种划归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与地方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税基固定的税种,划归市县政府;调整共享税,将增值税全部划归中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比例共享的模式;整合财产税,开征统一物业税或不动产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独立税种,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和环境保护税。在此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税种,形成近期内省级政府以营业税为主体、市县级政府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主体辅之,长远而言省级政府以个人所得为主体,市县级政府以物业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转移支付方面,使用因素法作为核定转移支付数额的标准方法,取消不规范的转移支付形式,压缩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完善转移支付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