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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朵奇葩,是隋唐以后各朝各代选拔官员的最为主要的方式,对中国社会历史的进程影响深远。科举制度虽然在上个世纪初就被废止了,但它的精神却传承了下来,从民国时期的考试院,到今天的高考、公务员考试,都可以看到科举制度的影子,在一定程度上说,科举制度并没有消亡,它只是以另外一种形式存在而已,因此研究科举制度对于今天改革考试制度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价值。在科举制度1300年的发展历程中,清代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阶段,科举制度在此期间达到了顶峰,也在此期间被匆匆废止,清代科举有个十分突出的特点,那就是其科举立法相当的完善,史称清代"慎重科名,严防弊窦,立法之周,得人之盛,远轶前代",也就是说,清代通过制定周密的法律,保证其科举制度发挥选拔人才的功能,因此,研究清代科举法律对完善我国的考试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探讨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仅仅分析法典文本中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典中规定的法律与社会生活中实际运行的法律并不一定完全符合,法典文本中显得十分完美的规定在社会现实中也许根本就没有得到实际的落实,而许多现实中法律适用的逻辑、方式等内容也无法从法典文本中得到体现,而考察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法律的实际运作状况,最好的方式就是分析当时的案例,因为案例是当时法律实际运作的标本,在案例中体现出来的法律推理、法律逻辑、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所做出的最后处理结果无疑都是当时法律实际情况的生动说明。要真正了解一个时代的法律就必须既分析法典文本的规定,又要通过案例等形式来分析当时法律的实际运作情况,而本文正是从法典文本与案例两个方面来分析清代科举法律制度。 清代科举法律十分的完备,从其渊源上来说,既有专门规定考场事宜的《钦定科场条例》,又有对科举制度进行全面规定的《钦定礼部则例》;既有规定科举程式的带有"行政法"性质的《钦定科场条例》、《钦定礼部则例》,又有对违犯这些规定加以"刑事"处罚的带有"刑法"性质的《大清律例》。从其内容上来说,清代科举法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实体制度、程序制度和防弊制度。实体制度主要包括了考试的时间、考试的题目、考官的选派、考试的类别及其方式等内容;程序制度则主要包括了考生参加科举考试的一整套程序,从考生点名入场,到搜检,再到考场巡查,再到考生领题,再到考生作答,再到考生交卷,再到外帘弥封、誊录、对读,再到内帘阅卷,再到拆卷揭榜,再到摆席设宴,最后还有复试磨勘,清代科举法律对此都有十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防弊制度则是针对清代科举"慎重科名,严防弊窦"的特点而概括出来的,包括了科举考试中的保结制度、回避制度、"五色笔"和"朱墨卷"制度等内容。总而言之,清代科举法律体系完善,内容具体而丰富,防弊措施细致而全面,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强,无愧于其"立法之周"的美誉。 戊午科场案是清代乃至整个科举历史上最为著名的案例,不仅因为其涉案人员之多,处罚之重,更重要的是在本案中,一品大员柏葰被处死。在1300年的科举历史中,因为科举舞弊而被处理的官员不计其数,但被处死的官员则相对较少,而以一品大员的身份被处死的则唯此一例。戊午科场案离现在只有一百多年,有关此案的资料被大量的保存下来了,通过分析这些资料可以深入细致的来探讨该案例。戊午科场案可以细分为三个相互关联的"案中案",即平龄案、柏葰案、程庭桂案,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查办程序、最终处理结果及其特点的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到当时的科举法律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是如何适用的,也可以清楚的看到,当时法律适用时浓厚的政治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