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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以计算机普遍化为基础的信息技术发展改造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的结果。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资源,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社会许多行业争夺的对象。在当今社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大多是通过计算机等自动化设备进行的,在每一个环节上都可能存在着对个人信息的错误收集和恶意使用,由此给人们造成了心理上的不安和生活上的不便,甚至会遭遇财产或生命的危险。因此在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双重利益的驱动下,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制,势必会造成个人信息被误用、滥用的情形,从而损害信息主体的个人利益。有鉴于此,各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专门的立法,我国政府也已将其列入了立法计划。但是在我国学界,对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收集者的义务等基本理论问题尚缺乏一致的认识。笔者认为,在个人信息立法保护已经于全球普遍开展,我国政府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立法日程的今天,研究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理论和主要问题,积极构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已成为我国法学界的紧迫任务。本文从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出发,对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个人信息立法保护体制,这对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促进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保护公民的人权、保障我国国际贸易与投资的顺利开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本文分四章进行阐述:一、个人信息法律制度概述。本章主要对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及个人信息法等相关法律概念进行阐述。通过这部分的介绍可以对个人信息法律制度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及立法的重大意义。通过对我国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的描述,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加强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重要意义。三、域外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介绍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本章对美国、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进行研究,并结合我国国情探讨适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四、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相关问题。主要针对“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问题”、“加强政府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责任问题”、“鼓励自律行业在中国的发展问题”、“特殊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公民信息权的可救济性问题”进行必要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