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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沙与保水是长期困扰中国西北地区荒漠化防治的一对矛盾。荒漠化防治未能奏效,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处理好固沙与保水之间的关系。荒漠化是由量变到质变的突变过程,突变的内因是水分。一旦地下水的环境条件发生改变,自然植被和土壤特性便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当水分减少到植物生长的极限以下,就会造成土地干旱,植被逐渐衰退;但当地下水位上升到临界深度以上则会引起土壤盐渍化。固沙必然耗水,保水有益固沙。林草植被的种植与恢复是固沙的必然选择,但是林草植被的种植必然要消耗地下水。西北地区水资源的稀缺及有限决定了荒漠化防治必须遵循一定的“度”,必须量水而行,否则得不偿失。 固沙与保水的矛盾固然由西北地区的贫水状况所决定,但人为因素的作用不可避免地扩大了这一矛盾。水资源粗放利用基础上的防治是个体治理的一个共性,强调水资源的流域性特征及集约持续利用是整体治理的必然要求。没有个体治理,谈不上整体治理的推进;离开了整体治理的统一规划,个体治理则处于无序状态。自然领域固沙与保水的矛盾逐步演化为社会领域个体治理与整体治理矛盾。 在现阶段,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冲突既是矛盾的焦点,也是引发矛盾的根源。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在治沙组织模式中得到集中体现。中国的荒漠化防治已逐步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式的政府以工程带动为主、个体被动参与为辅的组织模式,荒漠化防治大体是按照政府传达的指令和计划来开展的。作为荒漠化防治主体的农户来讲,其参与防治的主要途径是依托于乡村集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下达的任务进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范围也仅限于自己耕种和经营的农地和草场。国家在注重整体生态效益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农户个体的经济损失,但却不能兼顾个体对经济利益的诉求,防治主体的能动性无法得到充分调动。这一组织模式在荒漠化防治初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地荒漠化防治的效果始终有限,沙进人退的总体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就促使对相对离散的传统组织模式进行反思。 客观分析以色列的治沙组织模式能给一些启发。以色列沙漠农业的成功源于以基布兹(Kibutz)和莫沙夫(Moshav)为主的集体农庄的建立,其将个体利益化解入集体利益的机制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中对人精神的提升作用,以及国家对水资源的主导和调控作用的发挥,使水资源得到了高效集约的利用,形成了一种符合当地自然资源尤其是水资源的节水型谋生范式。这种组织方式在国际上产生了巨大影响并为我们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决定了防治主体的组织方式,我国自然不可能生搬硬套他国模式,但到底以何种方式把群众组织起来发挥主体能动性确实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 从目前的现状及今后的防治趋势来看,农牧民无疑是防沙治沙的主体。农户式生产组织方式是在我国国情条件下形成的一种较为自然的生产组织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超小规模的分散经营及产权残缺决定了农户式生产组织方式在农业生产中的弊端逐步显露。但由于农户心理上对私利的过份倾斜、对公共利益的漠视的特性在短期内无法改变,所以或许可以因势利导地挖掘其中的积极因素,使其在以家庭为单位的荒漠化防治中发挥有利作用,但组织模式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有效整合。 荒漠化防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这一系统工程的完成,需要借助系统思维统观全局,把关系复杂的要素和环境统一起来加以考虑,优化各种要素的相干作用,并不断改善外部环境,从而达到系统的功能最优。荒漠化防治系统本身既是由若干农户子系统构成的系统,同时又是更高层次的社会生产系统的子系统,整个工程有三个层次。这就意味着既要优化防治系统的结构,又要优化社会生产系统的结构。水资源是荒漠化防治的制约因素,如何通过水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来保障荒漠化地区的生态需水,是荒漠化防治的重大议题。这个问题过去一直存在,只是随着防治规模和全球气候变异影响的扩大,该问题将越来越突出。 受经济条件的影响,荒漠化防治中农户主体的生态意识十分淡薄,迫于生存的压力,农户之间在自然资源利用上的非合作博弈尤为激烈。这种现状直接影响了荒漠化的防治,若无外力介入,该局面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由于荒漠化防治在中国必须依托个体治理来推进,所以如何化解个体之间的矛盾,使自然资源的粗放利用转变为集约使用是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近20多年来,荒漠化地区涌现出了众多以个体名义承包荒漠化土地进行防治的典型,取得了非常显著的防治效果。这种现象启示我们,该矛盾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对化解的,这种条件就是采用“内散外敛”的组织模式。 “内散”结构指政府在部署荒漠化防治的过程中,鼓励农户以家庭为单位承包荒漠化土地进行防治,形成的一个个相对独立的防治子系统。子系统在承包范围上空间分散、互不交叉,承包职责上独立经营、互不干涉。内散结构并非指子系统的无序排列,而是指子系统的有序分散。内散结构吻合了农户心理分散和对自我利益关注的特点,防治范围的明确界定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主体之间在自然资源利用上的利益博弈,同时责权利的明确有利于主体能动性的发挥。 内散结构具有柔性他组织特性,即内散空间结构的形成及子系统的演化在政府的指导和调控下进行。之所以需要政府干预,既与防治主体的认知水平不足以做出正确的选择有关,也与荒漠化地区自然资源的特性有关。柔性体现在政府只承担间接性和方向性的调控,具体的防治过程中,子系统内部的要素该如何行动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如何高效集约用水来满足子系统的需要则是系统内部自我演化的结果。这种自组织具有相对性,是在“自组织与他组织的矛盾对立统一之中”的自组织。 生态重建本质上是一种内涵丰富的实践活动,是人的本质力量作用于自然界的过程。人的主体性既在生态重建中得到体现和确证,又在生态重建中得到提升和发展,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自然资源的价值没有得到真正体现。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水平决定了人对自然物价值的认识程度。在“内散”结构下,由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相对简化,可能有利于对主客体价值关系的反思,从而导致需要层次的上升,在新的“需要——满足”关系下,不仅主体对自然物的评价将发生变化,而且主体的自我评价也将发生变化,这就有利于自然和社会的同步改造。 “外敛”是基于西部水资源的分析所提出的概念。水资源的稀缺是制约荒漠化地区发展的主要自然因素,水资源的无序开发及利用是荒漠化地区的用水现状,这就决定了政府对水资源统一规划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实行子系统总体上的“外敛”。“外敛”指政府在部署荒漠化防治的过程中,通过对荒漠化防治系统、外来工业生产系统进行空间合理布局,以实现荒漠化防治系统、普通农业生产系统、工业生产系统在水资源利用方面尤其是地下水资源利用上的紧缩性规划,缓解生产、生态、生活需水矛盾及上、中、下游用水矛盾,来保证荒漠化地区的生态需水,达到有效推进荒漠化防治的目的。 外敛结构具有刚性他组织特性,即工农业生产尤其是外来工业生产的空间布局在政府的强制性干预下进行,以保证荒漠化防治不受工业生产的干扰或者将这种干扰降到最低限度。工矿企业布局问题是西部大开发以来必然面临的一个难题。阻止荒漠化地区引进高污染企业目前看来实属不易,但能否将工业污染及工业用水对荒漠化防治及农业生产的影响降到最低确是可行之事。西部现有企业的排污问题和用水问题也值得关注,也需要政府的强制安排。西北地区虽然土地资源丰富,但在十分干旱的条件下,以土地资源开发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生产要受水资源条件的限制。外敛的目的在于保证有限水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 内散外敛型组织模式的建立结合了荒漠化地区的文化特点,适应了荒漠化地区的自然资源的特性,符合中国西北地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的规律。“外敛”是“内散”的保障,“内散”是“外敛”的前提。外敛与内散的相互作用,促进了荒漠化防治系统中子系统内部要素之间、防治子系统之间、各生产系统之间协同效应的产生,有利于荒漠化防治工作的顺利推进及荒漠化地区的社会发展,同时也可能在全国产生一种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先导性效应。 内散外敛型组织模式在荒漠化防治中有没有可行性,收效关键在于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互转化的观念渗透到政府决策层,同时有稳定的政策和合理的制度来保障这种转化。从现实的状况和长远的发展考虑,西部应主要在社会全面发展这个层面上缩小与东部之间的差距,当然实现的途径需要相应的生态政绩考核来保障。在无剧烈气候变化的情况下,我国荒漠化的发展趋势主要取决于治理速度和破坏强度两个因素,这两个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水资源的利用方式。根据时间历程及节水意识的强弱程度可以定性地预测到三种前景:即节水意识还未养成,荒漠化有所逆转,逆转速度比较缓慢的初期效果;节水意识开始萌芽,荒漠化逐步逆转,局部逆转速度缓慢加快的中期效果;节水意识得到稳定成长,荒漠化根本逆转,整体逆转速度逐步加快的远期效果。但是,萌芽和成长必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这点应有充分的认识。 内散外敛型组织模式的理论意义在于:一是对内散的柔性他组织特性和外敛的刚性他组织特性的研究有利于自组织理论的丰富;二是该模式蕴含的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及生态思维的方法有利于生态哲学研究方法的丰富。 内散外敛型组织模式避免了原有防治组织模式缺乏系统规划的弊端,充分考虑了有限的水资源在荒漠化防治及荒漠化地区发展中的战略意义。该模式不但可能促使荒漠化防治思路的转变,而且将促使人的生存方式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