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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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犯罪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属于新型犯罪,不仅涉及到《刑法》的适用,还涉及到《证券法》等金融法律的运用,需要司法人员具备法律能力与相关金融知识。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和《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说明我国对内幕交易犯罪的重视,希望借助刑法的力量扼制该类犯罪,因此认定该类犯罪是我国司法人员不容回避的问题。而并购重组类内幕交易案件又是我国内幕交易案件的重灾区,上海市法院在审理谢风华内幕交易案时对内幕信息及其价格敏感期的认定上出现偏差和错误,折射出我国在内幕交易犯罪的立法上还比较原始和粗糙,存在着诸多缺陷。论文以分析谢风华内幕交易案为基础,总结并购重组类内幕交易案的基本认定原则、理论依据,以使我国司法人员在实践中有所助益。全文共约2.2万余字,除引言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主要介绍谢风华内幕交易案的基本案情。本案中诉辩双方的分歧意见是谢风华是否成立内幕交易罪,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第一,被告人谢风华是否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二,谢风华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进行了交易,换句话说,谢风华获知的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第三,并购重组类内幕交易案件的敏感期是否从双方表示接触之日起算,该类案件应如何计算价格敏感期。第二部分是学理分析:第一,内幕交易犯罪的主体分析,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是以职务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二内幕信息的特征分析,内幕信息的特征是“价格敏感性”、“客观性”、“保密性”;第三,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的计算应结合内幕信息的特征认定。第三部分是本案分析和结论:第一,谢风华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二,本案的内幕信息应是天宝矿业向谢风华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时形成;第三,本案的价格敏感期应从5月18日上午天宝矿业向谢风华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时起算。第四部分是本案启示:第一,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本质定义为因职务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二,我国内幕信息的特征应是“价格影响性”、“客观性”、“保密性”;第三,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应结合内幕信息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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