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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事故涉及受害人之多、造成损害之大、侵权人认定难度之高,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是有目共睹的。环境侵权事故发生后,如何及时、合理、有效的救济受害人,是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本文试图以受害人的利益为基点,在考量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新视角,并对社会化赔偿的基本理论问题及具体制度构建提出一些个人观点。第一章主要从环境侵权的内涵、特征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分析现有的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补偿的缺陷,提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理应成为新的救济方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基本原则。第二章重点分析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基本理论,包括社会化赔偿的法理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以及社会化赔偿的价值目标。第三章重点阐述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具体制度: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强大的分散风险功能,已成为世界各国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途径。本章分析了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问题,如保险模式的选择、承保范围、保险人的责任基础、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保险人的代为求偿权问题,提出了环境责任保险实施中风险分散和防范的途径。第四章重点介绍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另一具体制度: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通过介绍国外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运用概况,分析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性质,阐明了它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以及与环境责任保险的关系。在基金的资金来源方面,笔者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当从多方筹集资金,并重点阐述了三种重要渠道——环境税、环保福利彩票和环境债券。另外,笔者还尝试构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运作机制,包括基金的组织机构、基金的申请条件、基金支付赔偿的范围、基金支付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和溯及效力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