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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作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能否实现有效监管,确保食品安全,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研究、探索的课题。多年来,各国政府为之付出了诸多努力和探索。我国由于处于社会转型期,加之食品监管链条长、分段监管模式等体制原因,虽然政府一直在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的新模式,摸索监管新机制,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出台,组建了全国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取得了阶段性成就。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分段监管模式、监管主体的体制、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的原因,限制了政府监管成效。企业自律、行业引导和舆论监督以其外部性、自发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单一监管的局限性。但是,这些仍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按照社会契约论的理论体系,食品安全社会性监管模式是一种整合政府资源、社会资源、个人资源的综合性监管模式,它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社会中间层监管为主体,以市场监管为基础,合理配置食品安全监管的权力,实现制度供给和需求的相对均衡,以降低社会监管成本,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可持续化的一种监管模式,它具有动态性、多元性和平衡性的特点。在我国实施政府监管食品安全,不仅能够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实现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还能够提升政府的执政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着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管技术手段薄弱,监管外部环境不完善等众多问题,政出多门、分段监管、多部门利益冲突等因素加剧了这一矛盾。“三鹿奶粉”事件的爆发,将这些问题充分的暴露在公众面前。对此,本文试图从法律体系、管理体系、技术手段和外部环境4个层面,结合“三鹿奶粉”个案的分析,较深入地探讨如何构建我国政府监管食品安全体系。通过与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监管经验的比较,就如何构建我国政府监管食品安全体系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针对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分段监管的矛盾如果不加以解决,仍然会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构成威胁。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建立“无缝对接”的监管制度,将现行的分段监管模式逐渐向一个或少数部门集中监管模式转变,以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管。本文对此的探究,有利于理解新时期、新环境下以政府为主体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并为如何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借鉴。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新时期的食品安全工作将在以政府监管为主,企业经营者道德良心复苏,舆论监督的共同作用下,开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局面,为确保人们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快速稳定发展、保障社会的安定团结夯实基础。